适用范围:香港特别行政区
效力级别:港澳台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1999-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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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由政府或任何其他主管当局追讨其在强制执行本条例的任何条文时或在其他与任何该等条文有关连的情况下招致的开支;
(o)就根据本条例扣留任何狗只或猫只或任何类别的狗只或猫只或任何其他东西而缴付费用及收费,以及为确保该等费用及收费的缴付而采取的措施,
该等措施包括缴付按金或签立保证书;
(p)委员会的常规和程序;
(q)无条件地或有条件地豁免任何人或任何类别的人或任何狗只或猫只或任何类别的狗只或猫只,使其不受本条例的全部或任何条文所管限,不论该项
豁免是一般地或就任何别情况而给予的;
(r)概括而言,达致本条例的目的。
(2)根据本条订立的规例,可─
(a)赋权局长修订该等规例的任何附表;(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修订)
(b)赋权署长─(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
(i)指明须用以识别任何狗只或任何类别的狗只的方式;
(ii)指明根据该等规例提出的申请或发出的通知的格式;
(c)赋权获授权人员就任何狗只或任何类别的狗只的秤量、量度和检查、扣留、禁闭及有效控制发出指示;
(d)就违反该等规例任何条文而订立罪行和就任何该等罪行规定处以不超逾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的罚则;并一般地或就任何个别情况而指明在为任
何该等罪行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可提出的免责辩护;
(e)规定任何土地或处所的拥有人或占用人或任何运输工具的拥有人或操作人可就该等规例任何条文的违反而须负上转承法律责任;
(f)就针对署长或获授权人员根据该等规例的任何条文所作出或采取的任何指明决定或行动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订定条文;(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
(g)就向委员会提出的关于狗只或猫只品种及分类和其他与狗只或猫只有关的事宜的申请,以及就委员会对任何申请的决定,订定条文;
(h)为达致本条例的目的,载有补充条文、附带条文、相应条文及过渡性条文。
(由1997年第97号第5条代替)
猫狗条例 — SECT 3
规例 VerDate:06/11/1999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5号第3条
第II部
对狗只和猫只的管制
(1)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在经立法会批准下藉规例就以下各方面订定条文─(由1999年第65号第3条修订)
(a)管制狗只和猫只;
(b)禁止狗只和猫只的屠宰与狗肉和猫肉的售卖及使用;
(c)将狗只分类;
(d)管制或禁止任何狗只或任何类别的狗只的输入、管有、畜养、繁育或移动;
(e)管制或禁止将任何狗只或任何类别的狗只从扺达香港的任何运输工具转运或移走,以及在该等狗只于香港过境期间畜养该等狗只;
(f)在有效的控制下畜养任何狗只或任何类别的狗只;
(g)管制将任何狗只或任何类别的狗只带至任何指明地方;
(h)将任何狗只或任何类别的狗只禁闭在任何地方;
(i)以配戴项圈、植入器物或其他方式识别任何狗只或任何类别的狗只;
(j)秤量、量度和检查任何狗只或任何类别的狗只;
(k)捕捉、检取、扣留、毁灭、没收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狗只或任何类别的狗只以及与狗只的管制有关的任何其他东西;
(l)须就任何狗只或任何类别的狗只立出的保险;
(m)交出任何狗只或任何类别的狗只,以及为此向任何人支付款项;
(n)由政府或任何其他主管当局追讨其在强制执行本条例的任何条文时或在其他与任何该等条文有关连的情况下招致的开支;
(o)就根据本条例扣留任何狗只或猫只或任何类别的狗只或猫只或任何其他东西而缴付费用及收费,以及为确保该等费用及收费的缴付而采取的措施,
该等措施包括缴付按金或签立保证书;
(p)委员会的常规和程序;
(q)无条件地或有条件地豁免任何人或任何类别的人或任何狗只或猫只或任何类别的狗只或猫只,使其不受本条例的全部或任何条文所管限,不论该项
豁免是一般地或就任何别情况而给予的;
(r)概括而言,达致本条例的目的。
(2)根据本条订立的规例,可─
(a)赋权经济局局长修订该等规例的任何附表;(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b)赋权处长─
(i)指明须用以识别任何狗只或任何类别的狗只的方式;
(ii)指明根据该等规例提出的申请或发出的通知的格式;
(c)赋权获授权人员就任何狗只或任何类别的狗只的秤量、量度和检查、扣留、禁闭及有效控制发出指示;
(d)就违反该等规例任何条文而订立罪行和就任何该等罪行规定处以不超逾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的罚则;并一般地或就任何个别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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