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香港特别行政区
效力级别:港澳台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1999-6-11
员根据第9条指明根据本条例扣留该狗只或猫只或该东西(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地方或期间的决定而感到受屈;
(c)属任何狗只或猫只的畜养人或任何其他东西的拥有人,并因获授权人员根据第10条更改根据本条例扣留该狗只或猫只或该东西(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期间的决定而感到受屈;
(d)属任何狗只或猫只的畜养人或任何其他东西的拥有人,并因获授权人员根据第11(1)条拒绝关于将根据本条例被扣留的该狗只或猫只或该东西(视属何情况而定)带走的申请的决定而感到受屈;
(e)属任何狗只或猫只的畜养人或其他东西的拥有人,并因署长根据第11(2)条命令将该狗只或猫只或该东西(视属何情况而定)没收的决定而感到受屈;
(f)因署长根据第17(2)条在就他根据第17条批给豁免时施加任何条件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在接获该项决定的通知后的28日内,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2)(a)凡有任何上诉根据第(1)(a)款提出,该宗上诉所针对的决定须由上诉提出当日起暂缓生效,直至该宗上诉已获得解决、被撤回或被放弃为止。
(b)凡有任何上诉根据第(1)(b)至(f)款提出,该宗上诉不得影响其所针对的决定的施行,但如署长决定并非如此,且该项决定的通知载有述明此意的陈述,则属例外。
(第VI部由1997年第97号第10条增补。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
猫狗条例 — SECT 16
上诉 VerDate:06/11/1999
第VI部
上诉
(1)凡任何人─
(a)属任何狗只的畜养人,并因警务人员或获授权人员根据第6(1)(c)(i)或(ii)条毁灭任何狗只的决定而感到受屈;
(b)属任何狗只或猫只的畜养人或任何其他东西的拥有人,并因获授权人员根据第9条指明根据本条例扣留该狗只或猫只或该东西(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地方或期间的决定而感到受屈;
(c)属任何狗只或猫只的畜养人或任何其他东西的拥有人,并因获授权人员根据第10条更改根据本条例扣留该狗只或猫只或该东西(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期间的决定而感到受屈;
(d)属任何狗只或猫只的畜养人或任何其他东西的拥有人,并因获授权人员根据第11(1)条拒绝关于将根据本条例被扣留的该狗只或猫只或该东西(视属何情况而定)带走的申请的决定而感到受屈;
(e)属任何狗只或猫只的畜养人或其他东西的拥有人,并因处长根据第11(2)条命令将该狗只或猫只或该东西(视属何情况而定)没收的决定而感到受屈;(f)因处长根据第17(2)条在就他根据第17条批给豁免时施加任何条件的决定而感到受屈,
可在接获该项决定的通知后的28日内,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2)(a)凡有任何上诉根据第(1)(a)款提出,该宗上诉所针对的决定须由上诉提出当日起暂缓生效,直至该宗上诉已获得解决、被撤回或被放弃为止。
(b)凡有任何上诉根据第(1)(b)至(f)款提出,该宗上诉不得影响其所针对的决定的施行,但如处长决定并非如此,且该项决定的通知载有述明此意的陈述,则属例外。
(第VI部由1997年第97号第10条增补)
猫狗条例 — SECT 17
豁免 VerDate:01/01/2000
第VII部
杂项条文
(1)署长如信纳公众或动物的安全不会因有关豁免而受到危害,可藉刊登于宪报的公告,一般地或就任何个别情况(不论是否提述任何目的或情况)而豁免任何人或任何类别的人或任何狗只或任何类别的狗只,使其不受根据本条例订立的任何规例的条文管限。
(2)根据第(1)款作出的任何豁免,须受署长依据第(1)款在宪报刊登的公告中就该项豁免而指明的条件(如有的话)所规限。
(3)任何人违反规限根据第(1)款作出的豁免的任何条件,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第VII部由1997年第97号第10条增补。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
猫狗条例 — SECT 17
豁免 VerDate:06/11/1999
第VII部
杂项条文
(1)处长如信纳公众或动物的安全不会因有关豁免而受到危害,可藉刊登于宪报的公告,一般地或就任何个别情况(不论是否提述任何目的或情况)而豁免任何人或任何类别的人或任何狗只或任何类别的狗只,使其不受根据本条例订立的任何规例的条文管限。
(2)根据第(1)款作出的任何豁免,须受处长依据第(1)款在宪报刊登的公告中就该项豁免而指明的条件(如有的话)所规限。
(3)任何人违反规限根据第(1)款作出的豁免的任何条件,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第VII部由1997年第97号第10条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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