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浙江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的颁发牌证。不符合标准的,由信鸽协会与有关部门联系发整改通知书,告知会员所在街道社区居委会并在其监督管理下,按新建的鸽舍规定加以整改。并由鸽协和规划部门验收合格,颁发牌证。由信鸽协会报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合法建造的鸽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拆除。
第十五条 各区(市、县)、行业信鸽协会的会员在训养信鸽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按《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各区(市、县)、行业信鸽协会须对会员分批进行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培训考核。自2004年起,各区(市、县),行业鸽协、公棚、赛鸽俱乐部,未进行培训考核、未取得合格证的会员,不能参加信鸽竞赛,否则追究相关人 员责任。
第十七条 加强信鸽疫病防治管理,信鸽协会会同防疫部门定期对广场鸽、公园鸽、单位养鸽及辖区内的信鸽进行检疫,防止信鸽疫病发生。从境外引进和向境外输出的信鸽必须办理检疫手续。
第十八条 训养信鸽的会员必须接受环境卫生部门、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监督,遵守鸽协文明养鸽规定,不得敞棚训养,必须每日定时训放,每日清扫两次。鸽粪不能落地、落墙,做到日产日清,定期消毒,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主动搞好邻里关系。对拒不改进、屡教不改者,由市区(市、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信鸽属于珍贵鸟类,公民对套有中国信鸽协会统一足环的优良赛鸽,应予以保护,严禁哄抢、偷窃、毒杀、捕杀、网扣和枪打等,严禁破坏鸽舍,窝藏赃鸽、赃物及销赃等违法行为。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由鸽协估价报物部门批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为促进城市环境美化,对广场鸽、公园鸽的保护适用于本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未经相应体育部门和信鸽协会批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允许举办信鸽竞赛活动。经营性信鸽组织举办活动,必须依法纳税,要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接受体育、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信鸽竞翔是国家的体育项目之一。信鸽价格昂贵,应维护会员养鸽的合法权益。凡某种原因鸽舍需要搬迁的,会员必须服从搬迁。对住房回迁并具备养鸽条件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同意回迁新建鸽舍。对在搬迁中造成的鸽舍和竞翔的影响,由会员和信鸽协会及有关部门与有关单位双方协商,予以适当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收到因训养信鸽引起的投诉,应转交市信鸽协会。市信鸽协会会同有关区(市、县)行业信鸽协会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协调处理。杭州市信鸽协会投诉电话:0571-85159886。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