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国信鸽运动的管理,推动信鸽运动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主管全国的信鸽活动,由
中国信鸽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管理。
中国信鸽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体育组织及国际信鸽活动的惟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信鸽运动是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属社会体育范畴。
第四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体育工作的机构,下同)对本行政区域内信鸽活动进行管理。地方各级信鸽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行业信鸽协会须按照本协会章程在所管辖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未经体育和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成立信鸽社团组织,一个行政区只能一个信鸽协会。
第七条 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信鸽活动,必须遵照本办法。
第二章 竞赛及活动
第八条 代表中国参加国际信鸽竞赛活动,必须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统一组织,由中国信鸽协会具体实施。
第九条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国际性(含台、港、澳地区)信鸽竞赛活动(包括公棚赛),必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第十条 举办跨省、市信鸽公棚赛,必须向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信鸽协会负责审批、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常规信鸽竞赛活动,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协会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信鸽协会批准,不得擅自举办信鸽竞赛活动。
(一)涉外和全国性信鸽比赛(包括全国性、国际性公棚赛)必须提前6个月(按集鸽日期计算)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
(二)其他竞赛活动必须提前两个月报相应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和信鸽协会批准。
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信鸽竞赛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竞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以及相适应的设施和经费。
(三)有具体的竞赛规程和比赛组织实施方案。
(四)法律、法规以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举办信鸽竞赛活动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竞赛规程,其中必须包括竞赛项目、时间和地点,参赛单位、竞赛办法和竞赛规则,以及奖励办法等。
(二)举办单位法人签署的竞赛申请书。
(三)举办地信鸽协会审批的文件。
(四)举办竞赛所需的场地器材、通讯设备、管理人员情况等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举办全国性、国际性比赛(包括公棚赛)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比赛规模交纳奖金总额的50%保证金,保证金在履行比赛条款退还。
第十六条 审批单位须在一个月内对上报的竞赛活动作出批复。
第十七条 信鸽竞赛的名称必须与竞赛的实际内容一致、不得弄虚作假,未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比赛不得冠以“世界”“中国”“中华”或同义名称。
第十八条 以收取参赛费形式筹集奖金的公棚,其奖金支出比例不得低于收取参赛费总和的30%。
第十九条 承办信鸽竞赛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其广告、赞助、资金、物品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中国信鸽协会有权委托审计部门对举办竞赛活动的单位竞赛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十一条 不得接收佩戴台湾信鸽组织发行的CRPA足环的台鸽参加国内信鸽活动,违者按违反国家对台方针处之。
第三章 裁判员
第二十二条 信鸽裁判员必须接受体育行政部门及所属协会的领导和监督,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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