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1-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信鸽活动的管理,推动信鸽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的信鸽活动。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指导中心主管全国信鸽活动,委托
中国信鸽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体育工作的机构,下同)对本行政区域内信鸽活动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一个行政区域只能申报成立一个信鸽协会(包括省级、市级和区县级),未经体育和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成立信鸽活动社团组织。
第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关心、支持信鸽活动,为信鸽协会及其会员训养赛鸽和开展各项活动创造必要条件。
第二章 信鸽竞赛和活动
第七条 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性信鸽竞赛活动,必须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统一组织,由中国信鸽协会负责实施。
第八条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国际性(含港、澳、台地区)信鸽竞赛活动(包括公棚赛),必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以“全国”、“中国”或“国际”冠名举办比赛活动。
第九条 跨省、市举办的信鸽竞赛活动必须向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申请,由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信鸽竞赛活动,由相应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自行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凡举办以收取参赛费形式筹集奖金的信鸽比赛,其奖金支出比例不得低于收取参赛费总和的30%。
第十二条 举办信鸽展示和拍卖活动,必须经当地信鸽协会同意并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举办全国性和国际信鸽展示会和拍卖会,必须经所在地区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必须由持有公安部门批准的特行许可证的拍卖组织进行拍卖。
第十四条 举办信鸽竞赛活动的收入和所得奖金必须依法纳税。
第三章 裁判员
第十五条 裁判员必须接受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及所属信鸽协会的领导和监督,严格遵守裁判纪律。
第十六条 未经中国信鸽协会和所属信鸽协会的选派,裁判员不得擅自参加信鸽比赛的裁判工作。
第十七条 除中国信鸽协会举办的国际性和全国性比赛之外,举办信鸽竞赛需借调国家级裁判员的,必须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由协会统一选派。
第十八条 负责具体组织竞赛工作的竞赛委员会应当在比赛前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和登记情况,如不符合规定,竞赛委员会应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
第十九条 未经相应一级信鸽协会批准,连续两年未担任裁判工作和参加学习培训、考核的裁判员,撤消其裁判员等级称号。
第二十条 凡参加市级以上比赛,赛区裁判长应负责填写裁判员工作手册,内容包括裁判员工作职务和鉴定并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本次比赛的裁判长在该裁判员工作手册内注明。
第四章 经营性组织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组织是指以种鸽棚、赛鸽棚、俱乐部、中心、基地及其他名称命名的以经营为目的的信鸽组织。未经相应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上述组织不得以“世界、国际、中国、中华、全国、省(区、市)”等冠名。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信鸽协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对信鸽经营性组织进行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信鸽协会负责对信鸽公棚(包括中心、基地)和经营性组织进行等级评定,负责对信鸽项目从业人员(包括教练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认证和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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