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每季度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报送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和其他需要上报的情况。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年度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3月底前上报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九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林业局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对项目采取缓建、停建调控措施,并建议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责任人(主管项目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的责任。
一、投资计划下达且资金到位一年以上无正当理由尚未开工或建设严重超工期的;
二、擅自调整年度投资计划,或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三、配套资金未按计划落实的;四、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和内容的;
五、建设项目质量和标准未达到规定建设标准的;
六、项目责任人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未按规定报送财务和建设情况的。
第三十条 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有权直接向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项目建设中出现的资金违纪、建设质量等问题。国家林业局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界对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查验收分为单项验收、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单项验收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已完成的某一单项目(如种子库、渠道、晒场、温室等),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阶段验收是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按年度实施计划完成的任务组织的验收。竣工验收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建设期限和内容完成后进行的验收。国家级、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由国家林业局组织竣工验收,其他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可由国家林业局委托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阶段和竣工验收时,要成立检查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林木种苗管理、造林管理、计划资金管理、审计和有关科研等单位的人员组成。
验收的主要内容:项目建设任务完成的质量、数量、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建设项目的效益。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项目批准的年度或全部建设任务,通过自查,认为质量、数量符合要求,提出阶段或竣工验收申请,并向检查验收小组提供以下书面材料:项目建设工作报告;项目建设技术报告;完整的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图表及会计账目等必要的说明材料。竣工验收还应提交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检查验收小组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各级下达的年度计划;国家、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采取内业(即技术档案、会计账目及规章制度等管理情况)与外业(生产建设情况、土建和设施、设备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
第三十五条 验收小组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评定等级后形成验收报告,并由验收小组各成员签字。
验收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概况,验收情况、评价及等级,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竣工验收,要及时将验收报告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根据建设项目任务完成的情况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三十七条 对建设项目任务完成好、质量高的单位和贡献突出的个人,国家林业局和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于项目任务和质量完成差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林木种苗工程申报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划、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林计发〔2001〕203号)执行。
第三十九条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森工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