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国际公约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1998-8-29
>虽然有第六条的规定,但是,任何联盟成员国均可对该国第一次实施本公约文本之日即已存在的新育成品种所属的属或种的条款,在不为其他成员国增加义务的情况下,限制该条款中对品种新颖性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现有权利的保持
本公约将不影响联盟成员国国家法律或这些国家之间缔结的协定所规定的现有权利。
第四十条 保留
对本公约不允许保留。
第四十一条 公约期限及宣告退出公约
(1)本公约没有期限限制。
(2)任何联盟成员国经通知秘书长即可宣布退出本公约。秘书长应将该通知及时通告各联盟成员国。
(3)在秘书长收到通知的次年末,该通知生效。
(4)在通知生效日前,因本公约而获取的关于品种的权利不受影响。
第四十二条 语言;保存机构的职责
(1)本公约文本用法语、英语和德语各签署一份原件。在不同文本有异的情况下以法语文本为标准。原件由秘书长保存。
(2)秘书长将两份经证实的本公约文本副本,转送给出席通过本公约文本的外交会议的各国政府,并应请求转送任何其他国家的政府。
(3)经与出席上述会议对此公约有兴趣的国家的政府磋商后,秘书长应用阿拉伯语、荷兰语、意大利语、日本语、西班牙语及理事会指定的其他语言,制定正式文本。
(4)秘书长将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本公约文本。
(5)秘书长应通告各联盟成员国政府以及出席外交会议签署本公约文本非联盟成员国政府有关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书的交存,以及按照第三十四条(2)款、第三十六条(1)款和(2)款、第三十七条(1)款和(3)款或第四十一条(2)款的规定而收到的通知和根据第三十六条(1)款所作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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