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福建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漳平市关于加快花卉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漳平市花卉产业发展,给花卉企业、花农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促使我市花卉业走上产业化、规模化、科技化的道路,特制定本规定。
一、引进技术及管理人才方面
经市政府批准,合法购买花卉技术专利,并推动我市花卉产业发展,取得较好效益的,由市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按《漳平市科技成果推广奖励暂行规定》予以重奖。
引进花卉园艺人才,开展花卉科研、生产活动,开发花卉重点项目和重点产品,对有突出贡献的外来人才给予重奖。
二、财政信贷等资金扶持方面
对于新开发连片15亩以上花卉基地,由市财政每亩给予贷款贴息补助50元。
市、乡两级财政对花卉产业投入要占农业总投入的8%。各乡镇(街道)财政支农资金应比上年有所增长,增收部分必须有5%以上用于花卉投入。金融部门对花卉产业贷款要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年增长2个百分点以上。花卉产业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花卉产业项目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和花卉产业办拟定,呈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贷款贴息花卉产业项目,由业主提出申请,经市花卉产业领导小组核实,呈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贴息扶持。
三、土地优惠政策方面
用足用活四荒拍卖政策,群众失管多年的责任山、自留山,按政策予以收回,重新落实山林权。允许荒山、荒坡、疏林地使用权有偿转让,鼓励拍卖荒山、荒坡、荒地使用权,适当向花卉专业大户集中,实行规模化集约经营。
允许社会各界及经济组织(包括专业队、联合体、个体)承包国有或集体宜林宜果荒山、疏林地、采伐迹地进行花卉开发经营。
引导和鼓励群众,利用低效益的农田改种花卉,提高大田经济效益。
生产经营者为生产服务建设的花卉管理房及其他临时用地,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许可证,免予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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