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浙江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第一条 为加强花卉种子工作的管理,维护花卉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花卉种子质量,促进本省花卉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花卉种子,是指观赏植物种用的籽粒、果实、球根和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 从事花卉种子的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花卉种子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商品花卉种子的生产,实行《种子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凡进行商品花卉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须在花卉种子播种前一个月向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种子生产申请表》,经审查符合条件,发给《种子生产许可证》,按规定的地点、品种、面积、数量生产。
二、申请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0.5亩以上土地的种子生产基地,并具备繁制良种的隔离、栽培条件,无检疫性病虫害发生;
2、有熟悉花卉种子生产的技术人员;
3、生产花卉种子的品种应是国内或国际上优良先进的品种;
4、能执行种子生产计划和合同,保证花卉种子质量。
三、生产者交售种子时应附有该批种子的田间检验结果。如生产的种子不合格,不得作为种子出售或串换。
四、《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该批种子的一个生产周期。
第六条 花卉种子的经营,实行《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
一、凡从事花卉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经审核合格,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按指定的花卉种类和地点经营。
二、申请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能正确识别和鉴定所经营种子种类和质量的技术人员;
2、有能正确掌握种子贮藏和贮运技术的技术人员;
3、具有同经营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其质量的仪器设备;
4、具有与经营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独立承担经济(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6、能自觉遵守种子经营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农业、工商、物价、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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