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 3.3.2.2 异地保存必须根据气候带和生态区,选择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的地点,并根据立地类型,小气候等条件,在每一树种地分布区内,合理布局各种类型地林木种质资源保存点。
3.3.2.3 异地保存需要的苗木应收集壮苗,有些珍稀濒危树种也可挖取野生苗,或收集种子、花粉、穗条、根、芽等进行繁殖或贮藏。
3.3.2.4 异地保存的主要形式有国家和地方建立的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良种基地收集区(圃)、植物园、树木园及种子资源贮藏库等〔见附录a(参考件)的表a3〕。
3.3.2.5 保存对象
a.树种的种源群体。
b.部、省级复选评审出的各种林木的优良单株,优良品种。
c.经过遗传改良获得的抗性强的品质优良家系、无性系。
d.列入国家级和省级保护的珍贵、稀有、濒危树种。
e.引种成功的树种。
3.3.2.6 保存数量
a.1个种源:不少于50个家系;
b.1个家系:50株以上;
c.1个无性系:10株以上;
d.珍稀树种:每种不少于100株;
e.濒危树种:每种不少于50株;
f.引进树种:每种不少于100株;
3.3.3 离体保存
3.3.3.1 在原地、异地保存有一定困难或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可进行离体保存。
3.3.3.2 保存方法:建立林木种质资源贮藏库,在特定条件下保存其活力〔见附录b(参考件)〕。
3.3.3.3 保存数量(以1个保存号计)
a.种子千粒重为100g以上的,保存数量不少于1000g;千粒重50~100g的,保存数量不少于500g;千粒重5~50g的,保存数量不少于250g;千粒重5g以下的,保存数量不少于50g。
b.穗条、根、芽等不少于50条。
c.花粉不少于50g。
3.3.3.4 保存的种子要按照种子区或生态区,在具有代表性的树上收集,或按照优良林分,优树测定等有关方面的要求采种。
3.3.3.5 保存的穗条、根、芽等繁殖材料,一般应在休眠期收集,要求健壮无病虫害。
3.3.3.6 花粉要选择有代表性的林木,撒粉期较长的树种用套袋收集,一般树种摘下花序枝直接收集或室内水培收集。
3.4 期限:自然保护区应长期保存;人工栽培林木根据生长周期、采伐期、更新期确定保存期限。离体保存期限,根据保存材料特性和保存条件来决定更新期限。
3.5 更新
3.5.1 原地保存以天然更新为主,辅以人工促进,保持其自然世代演替。
3.5.2 异地保存以人工更新为主,进行人工繁殖栽培,保存其优良性状。
3.5.3 离体保存材料达到更新期限者应重新收集。
3.6 重要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名录见附录c(参考件)。
4 建立档案
凡调查、收集、保存的设计方案、实施计划、观测记载、总结报告、经营管理等,均应详细记载。图表、图片、照片、标本以及技术管理文件等均需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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