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5-8-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的绿化建设与管理,改善和美化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是军队绿化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军队所有单位和人员。
本条例所称绿化工作,是指军队单位组织开展或者参加的以种植、养护树木花草,改善、美化军队生活和工作环境为主要内容的绿化建设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军队绿化工作是国家生态建设事业的组成部分,应当贯彻执行国家生态建设与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循全员参与、因地制宜、植管并重、讲求科学、有利战备、注重效益的原则,与部队全面建设和驻地生态建设协调发展。
第四条 军队绿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组织开展营区绿化建设和以荒山、荒地、荒滩植被培育为主的生态环境建设,参加义务植树,保护绿化资源,为军队建设和国家可持续发展服务。
本条例所称营区,包括军队管理和使用的办公区、生活区、训练场、试验场、机场、港口等。
第五条 植树造林,绿化祖国,保护绿化资源是军队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首长和机关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所属单位和人员完成绿化任务。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全军环保绿化委员会在中央军委领导下,统一规划、指导和协调全军绿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审查全军绿化工作中长期规划,审定全军绿化工作年度计划,指导全军开展绿化工作;
(二)协调解决军队绿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有关机关和部门履行绿化工作职责;
(三)总结全军绿化工作,推广绿化工作经验,表彰先进;
(四)中央军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团级以上单位环保绿化委员会在同级党委的领导和上级环保绿化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领导本单位的绿化工作,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八条 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是全军绿化工作业务主管部门,也是全军环保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全军环保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在绿化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全军绿化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二)组织指导全军绿化宣传教育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军绿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军绿化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交流工作;
(五)负责全军绿化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六)指导全军义务植树和支援地方绿化建设工作;
(七)协调与国家绿化工作主管部门的有关业务工作;
(八)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基建营房部门是本单位绿化工作业务主管部门,也是本单位环保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单位环保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在绿化工作方面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九条 各级司令、政治、后勤(联勤)、装备机关的有关部门,在本级环保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指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绿化工作。
第十条 军队环境监督监测机构在本级绿化工作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级环境监督监测机构的指导下,在绿化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测本单位、本系统和指定区域内军队林木资源消长状况;
(二)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和指定区域内军队单位绿化建设规划及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审查;
(三)监督本单位、本系统和指定区域内军队单位绿化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参与绿化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四)开展绿化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五)参加绿化资源普查,收集、整理、报告有关绿化信息资料;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绿化规划与计划
第十一条 全军环保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国家生态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军队建设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军绿化工作中长期规划,经全军环保绿化委员会审查后,报中央军委审批。
军区级单位环保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全军绿化工作中长期规划和驻地人民政府生态建设规划,编制本单位绿化工作中长期规划,经本单位环保绿化委员会审查后,报军区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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