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绿化种植不得随意砍伐和损毁,特别应落实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职责。
(六)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在财政、税收、物价、物资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的政策。
1.有条件的公园实行售票游览是现阶段国家给公园的一项优惠政策,同时山是控制游人量的一项管理措施。门票价格体现了公益性质,不足以补偿公园建设和管理的成本,经国家税务局同意,暂时免征营业税。
2.国家对城市园林单位公共使用的土地和园林绿地建设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照顾。农林特产品等的征税问题,待财政、税务部门调查研究后另行规定。
3.对公园门票和园林部门的其他收费项目的定价,根据设施条件、服务质量和实际成本的变化,适时报请各级物价部门做出调整。
4.园林绿化生产单位如苗圃、花圃、园林机具厂供应的水、电、煤炭、油料等能源,化肥、塑料薄膜、钢材、水泥等物资享受等同于农业、林业的优惠价格。
(七)加速改革开放进程,发挥行业优势,搞活经营,增强行业发展的活力。
1.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按照维护任务量实行园林绿地养护管理费用的定额补贴。提高维护管理技术,保证维护管理力量。同时,允许在搞好维护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开展多种经营,增加收入。
2.充分发挥城市园林绿化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园容和管理水平,方便群众游览休息,丰富游览活动内容。利用园林部门的优势和有利条件开展各种经营,提高自我更新、改造的能力。园内的商业、服务业应统一由园林部门规划、经营。非园林单位经营者,利用公园设施和条件,应给予补偿。
3.园林绿化要以当地植物为主。各城市应按规定标准建设苗圃、花圃。园林部门的苗圃、花圃是绿化材料生产的主体单位,在育种、繁育优良品种、优质苗木上起行业引导作用,应与重点扶植。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培育自用植物材料;同时,鼓励集体、个体及其他部门经营绿化材料生产。
4.组织我国特产苗木、花卉、盆景和园林技术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发展外向型园林经济。
(八)实行科学管理,依靠科技进步,增加科研的投入,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全面发展。
1.改革传统的管理方式,吸收应用管理科学的新成果,改变园林绿化事业的落后面貌。
2.加强园林植物的引种驯化、遗传育种的研究。培育具有特性和抗性的园林植物新品种。实行以植物材料为主进行园林绿化建设的技术政策。
3.加强濒危、珍稀动、植物种的异地保护、繁育、研究,为保护物种多样性做出贡献。
4.针对园林设计、施工、植保、养护、管理、测试监控、专用机械等方面的发展开展科学研究。同时加强园林绿化科技情报工作,开展国内外横向交流,引进先进的园林绿化技术和植物品种。
5.利用自身一切条件和手段加强对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热爱自然、保护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成果和各项园林绿化科学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社会维护生存环境、自然生态,园林绿化的意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搞好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
6.加强各级园林绿化部门的政治思想工作和岗位技术、职业道德的教育,有计划、多形式、多层次地培养人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园林绿化职工的工资待遇、住房条件、保险福利等应有所改善,园林部门内的育种、植保、环卫、室外高空作业等工种职工的劳保福利应享受专业队伍的同等待遇。
附:城市园林绿化当前发展序列和重点发展方向
一、园林绿化管理
(一)重点支持的方面
1.改善城市生态、美化市容的园林绿地维护管理。 加强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的维护管理,提高绿化水平和绿化覆盖率,发挥更大的环境和社会效益。 搞好城市规划区内自然景观、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和强化城市风貌特点,提供人们游览休息的场所。 加强防护绿地的管理,提高对环境、卫生、安全、防灾等方面的防护效能,有条件的功;可提供休息和游览。
2.搞好公园的管理,提高造园水平,为社会主义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搞好各级、各类公园管理;提高公园景观、园容和服务水平,丰富园林游览活动内容,创造各自吸引游人的特色。在提高环境、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搞好多种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自身发展的能力。动物园、植物园和其他专类公园搞好饲养动物、栽培植物,游览环境和园容,加强科学普及和科学研究工作,为移地保护濒危物种和维护物种多样性故出贡献。 维护、管理好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为人民创造安静,优美的生产、生活和学习环境,特别要为儿童和老年人创造优美、丰富的休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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