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少的手段。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指出“积极植树造林,提高绿化水平,为人民创造清洁、优美的生活环境和积极治理污染,使环境建设同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的任务。”国务院于1991年颁发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件》中规定“城市园林绿地”建设税率为0%,体现了国家对城市园林绿化的重点支持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和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一)园林绿化是以园林植物为主体,以占有土地为基础的事业。将市区各类绿地同城市依托的自然环境,统筹规划,形成有机的绿地系统,维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自然地貌,文物古迹,保证规定标准的园林绿化用地。努力提高园林绿化水平,创造适宜、优美的生产和生活环境,造福人民。
(二)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紧密结合城市建设、改造和各项建设工程,实行同步规划、计划、设计、施工、验收,及时发挥投资的总体效益。园林植物依靠持续的养护管理,不断生长、成熟,增长其功能和效益。不间断的养护、管理是建设的继续,保证养护管理的持续投入是事业维持所必须的。
(三)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既要高瞻远瞩,根据城市环境治理、改善生态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规定园林绿地建设的规模和分布规律,制定长远发展规划,并留有余地;又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和分期的实施步骤。挖掘土地潜力,提高效率,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的土地和空间,植树绿化,开辟绿地。
(四) 在目前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园林绿化体系下,要加强行业管理,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园林绿化知识,组织动员公民义务植树,同时依靠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调动各行业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搞好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实现绿化城市的目标,使全市人民共同受益。
(五)园林绿化事业所产生的生态、经济效益是社会的巨大财富。但是,这些效益不可能为园林部门直接收得,事业的维持和发展主要靠国家、社会的支持和政策上给予的某些照顾。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利用有利条件,搞好经济管理改革、提高维护保养水平和服务质量,合理地组织收入,减少国家的财政负担。促进旅游资源开发,发展外向型经济,组织园林技术和产品出口,努力增加收入。
(六)发展园林绿化科学技术,依靠科技进步,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和武装全行业。改变目前的以传统方式、体力劳动、手工操作为主的落后面貌,提高全行业的效率。
二、规划目标和发展序列
在“八五”期间,实现入均公共绿地5平方米指标的基础上,规划2000年城市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平方米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将城市一切可以绿化的地方分步绿化起来,形成完整有机的绿地系统,搞好城市依托的大自然环境绿化。与此同时,扩大园林绿化职工队伍,提高队伍素质。
为实现上述目际,城市园林绿化应依据下列发展序列,执行产业政策,并作为各项经济政策的导向目标:
--重点发展公园、街道绿化和城市依托的自然环境绿化。
--利用自然地貌,名胜古迹,搞好环境绿化和配套设施建设,提供人民游览休息。
--发展植物园、动物园,搞好濒危物种移地保护、繁育、研究,搞好科普宣传教育。
--开发区和新建市区坚持按规划标准建设绿地系统,同时在城镇周围、工业区周围、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按标准建设防护绿地。
--新建住宅区和旧城改造,同步搞好绿化和建设配套公园。改善人民居住环境,为儿童和老年人提供休息和活动条件。
--新建和扩建项目,按各类规划指标,同步建设好附属环境绿地。
--发展园林绿化生产苗圃、花圃,实行科学育苗,培育优良品种、起行业引导作用。
--提倡结合城市近郊自然地貌,搞好绿化,广植树木,营造林地、林带,改善城市依托的自然环境,改善城市生态。
控制建筑物、假山等非生物设施比例过大的园林建设。
坚决制止侵占城市绿地或占用规划绿地搞其他建设项目。(详见附件)
三、保障政策和实施措施
(一)每个城市都要制定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土地,要严加控制,不允许随意新建构筑物、建筑物或改作它用。现有地不许任意侵占或改作它用。必须占用的须报上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提出修改规划,给予加倍补偿。 通过行政立法和技术立法规定城市总体和各类用地园林绿化指标,各类功能区域的绿地率,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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