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必须依靠科学技术。各地要加强森林病虫害基础理论研究,注重森林病虫害防治应用技术的研究,集中力量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对重大的和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研究要纳入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同攻关。要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推广运行机制,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示范工程建设,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要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防治手段,不断提高科学防治的水平。
八、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健康发展
森林病虫害防治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减灾计划和各级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稳定专业队伍。在发生爆发性或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临时指挥机构,广泛发动群众,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并在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证,确保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铁路、民航、交通、海关、气象、物质供应、计划、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在森林病虫害严重发生时,要在物质供应、交通运输、民航作业计划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其所属的森林和林木,要积极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对森林病虫危害严重而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不能列入造林绿化先进单位;对因森林病虫害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要取消造林灭荒或绿化达标资格,以保证我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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