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bsp; 我国森林病虫害种类多、分布广、危害大,防治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要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要求和事权划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凡重大的或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由国家统一组织编制防治规划,划定治理区,实行工程治理。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森林病虫害的发生情况,确定本地区的治理对象,实行重点防治。当前要突出抓好松材线虫病、杨树蛀干害虫、松毛虫、美国白蛾、大袋蛾、日本松干蚧、松突圆蚧、湿地松粉蚧、杨树溃疡病、森林鼠害等重点森林病虫害的除治工作,建立和完善森林病虫害限期除治通知书制度。要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工作。毗邻地区要组织开展联防联治,根除防治死角。在防治工作中,要坚持生物防治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大力提倡生物防治,科学使用化学农药,防止环境污染,保护有益生物,促进可持续发展。要加强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好一批简易飞机场、生物农药厂、林药加工厂等,配备轻型飞机、喷药作业车、机动施药机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专用交通工具等设备,重点扶持林药生产,不断提高防治能力和防治水平。
四、加强预测预报工作,增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科学性
预测预报工作是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基础性工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中央负责国家级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网络建设,编制网络建设规划,确定测报对象,指导全国预测预报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分级建立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网点,合理配备测报或病虫情调查人员,进一步加强预测预报工作。对危害严重的主要病虫害,设立中心测报点,把系统调查与一般调查结合起来,坚持专业测报与一般测报相结合,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体系,及时掌握森林病虫害的发生趋势和动态。要进一步完善森林病虫鼠情调查联系报告制度,划定护林员、测报员森林病虫鼠情调查责任区。对危险性和突发性重大病虫鼠情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要进一步改善测报手段,统一和完善测报方法,建立测报信息档案数据库,定期发布森林病虫鼠害测报信息,提高测报工作的科学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五、切实加强检疫工作,严格控制森林病虫害的传播和蔓延
森林植物检疫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较强的行政执法工作,也是控制危险性病虫害传播蔓延的预防性措施。要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
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森林植物调运检疫管理和进出口管理,严防危险性病虫的传入和传播。木材检查站要认真履行森林植物检疫检查职责,严格执行"两证"(运输证、检疫证)查验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森林植物检疫人员依法执行检疫任务。对于特大疫情发生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要建立和完善产地检疫合格证制度和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普查制度,切实加强产地检疫工作,定期开展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普查。要加强森林植物检疫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森林植物检疫费只能用于发展森林植物检疫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六、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投入力度
增加投入是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关键。要认真贯彻执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坚持以地方投入为主、国家适当补助为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形成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投入机制,努力增加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投入。要逐步增加中央和地方的基本建设投资,保证森林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投资的稳步增长。各级财政要逐步增加森林病虫害防治经费和预测预报、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普查等专项经费。要进一步提高森林病虫害防治经费在育林基金支出中的比重,主要森林病虫害发生区不得低于本年度育林基金实际支出的3%,重点灾区应达到4%以上。要强化森林病虫害防治经费的管理,建立效益跟踪检查和专项审计制度,对森林病虫害防治经费不得随意挤占和挪用。
七、加强科学研究,不断提高防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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