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关于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林业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已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4月14日)
森林病虫害是我国森林的主要灾害之一。全国现有森林病虫种类8000多种,其中对森林造成严重危害的有200多种。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重视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广大防治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一些地方由于对森林病虫害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我国森林病虫害的发生率仍然很高,危害十分严重。目前,松材线虫病等危险性病虫害在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呈扩大蔓延趋势,杨树蛀干害虫在"三北"地区危害猖獗,突发性害虫相继在一些地区暴发成灾,松毛虫等历史性害虫发生面积居高不下,森林鼠害也在不少地区毁灭了大量的新植林和幼林,已直接影响到我国林业的健康发展。"八五"期间,我国森林病虫害年均实际发生面积1.2亿亩,每年因森林病虫害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达50多亿元。这不仅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也对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影响。随着我国造林绿化步伐加快,人工林面积迅速增加,森林病虫害将进入高发期,防治工作的形势将更加严峻。为了扭转我国森林病虫害严重发生的趋势,对进一步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全面推进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对于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全社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下大力气遏制森林病虫害严重发生的势头,把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为此,确定我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九五"到2005年的目标是:在有林地面积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全国森林病虫害发生率控制在6%以下,防治率、监测覆盖率和种苗产地检疫率分别提高到65%、75%和85%以上,从根本上扭转我国森林病虫害严重发生和危害的局面。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认真贯彻《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管理,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推进我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二、加强营林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危害与林业生产活动直接相关。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必须从种苗工作抓起,大力选育抗病虫品种,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抗病虫品种繁育基地和无检疫对象苗圃,加强种苗生产基地的病虫害防治,严把种苗关。植树造林要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大力提倡营造混交林和封山育林,改善林木生长环境和条件,保护生物多样性,充分发挥生物的调控作用。
重点林业工程建设,必须把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纳入造林规划设计,实行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检查验收制度。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的林木种苗造林。要加强对中幼龄林的抚育管理,及时清理受病虫感染的林木和火烧迹地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及时清理采伐迹地。对因病虫危害而进行的采伐和更新造林,要分别纳入采伐限额计划和造林更新计划。
三、突出重点,切实抓好森林病虫害的除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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