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nbsp;营林线路的选择根据抚育作业区的地形地势、交通条件、间伐材和枝桠的数量、运输设备等而定。主道要设在作业区的主沟,尽量通过作业区的中心。要充分利用原有的测线、林道和林区公路。
9.2.4.2楞场的选设
进行抚育采伐时要设计楞场。楞场面积依归放木材量的多少和周转时间的快慢而定,一般每集1m3木材需3~4m2的楞场面积。
9.3内业设计
9.3.1编制作业设计表
作业设计表的主要内容有:作业面积与出材量、作业设施的数量与造价、工具及作业物质需要量、劳力需要量、作业费用和收支概算。表格格式参见附录a(补充件)表a2、表a3。
9.3.2绘制作业设计图
按照林相图、地形图与作业区实测资料绘制比例尺为1∶5000或1∶10000的作业设计图。主要图素有林班、小班界、需抚育的林分界线、明显地物标及抚育项目。
9.3.3编写作业设计说明书
内容包括:设计的依据和原则、作业设计地区的基本情况、抚育的技术措施、抚育作业的施工安排、人员组织与物资需要量、设施的修建、财务评价等。
10抚育作业的施工
10.1施工前要完成辅助工程设施及生产与生活资料的准备,搞好劳动组织,并在现场统一操作方法。
10.2抚育采伐作业要正确选择间伐木。曾进行过疏伐、平均胸径8cm以上的林分,其间伐木(或保留木)胸高处和根颈处要标上明显标记,伐后按现行的木材规格、材质标准合理造材。
10.3采伐剩余物及修剪的枝条要及时清理并加以利用。
10.4林地排灌时要防止土壤侵蚀和次生盐碱化。施肥时不要污染环境。
11管理程序
11.1设计资格
抚育作业的设计由获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或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基层林业工作站承担。
11.2设计呈报书的审批
11.2.1修枝、林地管理及没有商品材产出的抚育采伐设计由林业经营单位所在县(市、旗)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地(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11.2.2有商品材产出的抚育采伐设计由县(市、旗)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地(市、州)或林业管理局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省、部属林场的这类抚育采伐设计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审批。
11.2.3非林业系统的森林抚育设计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11.2.4对特发大面积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急需实行卫生伐的林分需由省(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有关单位现场鉴定,签发证书,凭证设计施工。
11.3抚育作业的检查验收
11.3.1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其审批的抚育设计及其施工质量抽样检查,组织验收。
11.3.2设计质量检查的抽样比为原测量标准地数的5%~10%,小班面积的1%~5%。现场核实标准地的测树因子、抚育作业的设计、作业小班区划等项目。
11.3.3施工质量检查按照作业设计小班进行。林分因子采用机械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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