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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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林内间种
根据树种与作物的生态习性、森林生长发育阶段及市场需求情况选择间种模式,在林内种植固氮植物或粮油、饲料、燃料、肥料、药材、
花卉等作物,以增加地表覆盖、改良土壤、提高经济收益。
8特殊林种的抚育措施
8.1竹林抚育
8.1.1劈山每年7~8月份劈山一次。竹林立竹度大,杂草、灌木少时,也可不劈山。
8.1.2垦复每隔4~6年全垦一次,首次于发笋长竹当年盛夏、冬季进行,深翻20~25cm,清除树桩、竹蔸、老鞭。
8.1.3施肥于发笋长竹当年劈山后进行,以秋季为宜,穴施或沟施。
8.2防护林
8.2.1农田、牧场防护林带及护路、护岸、护渠林带
按间密留稀、分布均匀、疏密适度的原则,伐去生长过密或遭受损伤的林木,伐后林带疏透度保持在0.5~0.6之间。
8.2.2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片状防护林
只实行卫生伐,每次株数采伐强度不超过30%。
8.3特种用途林
8.3.1母树林按母树林营建技术的规定抚育。
8.3.2国防林、环境保护林只实行卫生伐。
8.3.3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森林一般只进行卫生伐,在实验场(样区、样地)内按实验设计进行抚育。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不得改变森林的自然特征,要加强保护,免除抚育措施。
8.3.4名胜古迹和革命圣地的林木严禁采伐。
8.3.5风景林要按照森林美学的原则,加强管理与保护,适度抚育,不断调整森林结构,创造自然景观的异质性,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美学价值。
9抚育作业的调查设计
9.1设计文件的编制单位
国有林区以林业局(企业)、林场或经营区为单位编制,集体林区以县、乡、林场为单位编制。
9.2外业调查
9.2.1作业小班的区划与测量
用罗盘测量需抚育林分的实际境界和面积,闭合差不大于1%。
9.2.2标准地调查
每小班设置1~3块面积为20m×30m至30m×40m典型标准地,调查林分、林木生长和土壤、植被特征。调查项目参见附录a(补充件)表a1。
9.2.3预备作业
根据调查资料提出初步设计,在标准地内进行预备作业。在作业过程中逐步调整设计,并标定各工序的用工量、时间、物资消耗量,测定采伐蓄积量、采伐株数、出材量与材种、枝桠与柴草量。
9.2.4作业设施选设
9.2.4.1营林线路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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