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sp; 树干、枝梢被害株率20%以下为轻微(+);
树干、枝梢被害株率21%?50%为中等(++);
树干、枝梢被害株率51%以上为严重(+++)。
(三)蛀干害虫及主梢、根部病虫
受害株率10%以下为轻微(+);
受害株率11%?20%为中等(++);
受害株率21%以上为严重(+++)。
(四)种实害虫
种实被害率10%以下为轻微(+);
种实被害率11%?20%为中等(++);
种实被害率21%以上为严重(+++)。
五、防治意见:根据预测病虫的发生情况,提出行之有效的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各级测报机构对已发出病虫害预报,应写出验证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各级测报机构发布的病虫害预报要及时上传下达。重要的预报和警报要利用内部通讯设施和广播、电视、报刊等途径,迅速传送到基层,以指导防治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测报机构应按规定,将病虫害发生情况、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发生面积的统计标准
一、发生面积:病、虫发生后造成一定程度危害的面积。统计的起点感病指数或虫口密度,应在各种主要病虫害的测报办法中规定。没有测报办法的,根据病虫危害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统一规定。
二、在同一林分中同时发生两种以上病虫害,以其中一种主要的病虫害计算发生面积,并加附注。
三、年终统计发生面积,以实际发生面积计算,即将各代病虫害的累计发生面积,扣除重复发生面积。实际面积难以分清的,以发生面积最大的那一代计算。
第六章资料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测报资料应分类整理,建立一病、一虫档案制。做到资料完整,分类准确,归档及时,查找方便。
第二十条测报资料应登记造册,确定专人保管或兼管,建立借阅制度,不得丢失或破坏。人员变动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章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各级测报机构年终应进行工作总结,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测报质量的评定工作。评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自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测报工作先进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未完成任务或有明显失职行为的,要查明情况,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关于印发《森林病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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