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主要病虫害的发生动态,定期发布预报。
四、积累测报资料,建立病虫档案。
第八条地、县级测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调查本行政区域病虫害的发生情况,准确、及时地发布预报或警报,提出防治意见。
二、管理基层测报人员,确定其工作责任区和调查观察点。核查各地上报的测报材料,保证调查和预报的准确性。
三、总结交流测报经验,组织技术培训,进行技术指导。
四、整理测报资料,建立病虫测报档案。
第四章观察和记载制度
第九条省级测报机构对本地主要测报对象,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若干重点地区或林场,建立中心测报点,设置永久性标准地或临时性标准地,定期进行系统观察,实行系统测报与一般测报相结合。
第十条各级测报机构应制定测报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按时观察记载,不得缺漏。
第十一条观察记录要按统一格式,填写准确、完整和清楚,不得随便更改、臆断和伪造。原始资料应妥为保存。
第五章发报和联系制度
第十二条各级测报机构应根据对主要病虫害的调查情况,经综合分析后,准确地发布预报。如因特殊情况,原预报发生的时间、数量有变化时,应加发补充预报。
第十三条预报的种类
一、定期预报:根据森林病虫发生或流行的规律,定期发布预报。
(一)短期预报:一个世代或半年以内的发生情况。
(二)中期预报:相隔一个世代或半年以上的发生情况。
(三)长期预报:相隔两个世代或一年以上的发生情况。
二、警报:近期将暴发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严重病虫害时,由县级测报机构迅速发布警报。
三、通报:全面报道本地区森林病虫害发生发展以及防治动态等。
第十四条预报的内容
一、发生期:森林病害的病原扩散和发病的始、盛、末期;森林害虫各虫态或虫龄出现的始、盛、末期。
二、发生量:森林病虫害的感病指数、感病株率、虫口密度、虫株率等。
三、发生范围:发生地点和发生面积。
四、危害程度:预测病、虫发生后,可能造成的危害。以轻、中、重三级表示。划分标准为:
(一)叶部病虫害
树叶被害三分之一以下为轻微(+);
树叶被害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为中等(++);
树叶被害三分之二以上为严重(+++)。
(二)树干、枝梢病虫(不包括蛀干害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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