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测报人员的条件和职责
第三章测报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四章观察和记载制度
第五章发报和联系制度
第六章资料档案管理
第七章考核和奖惩
关于印发《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以下简称测报)是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为了逐步实现测报工作的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测报的任务是通过对主要森林病虫害的调查与系统观察,结合分析有关资料,准确、及时地预报出森林病虫害的发生期、发生量、发生范围和危害程度,提出防治意见。
第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测报工作的领导,广泛开展群众性测报工作,实行专业测报与群众测报相结合。安排必要的测报经费,健全组织系统,严格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测报人员的条件和职责
第四条专职测报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兼职测报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热爱林业工作;身体健康;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能胜任测报工作。
第五条测报人员应严格执行测报工作的规定,认真调查和汇总测报资料,完成各项测报任务,协助搞好防治工作。
第三章测报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林业部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协调全国的测报业务工作。
二、整理和综合分析各地上报的测报资料,定期发布全国主要森林病虫害的发生趋势。
三、进行测报技术和防治指标的调查研究,拟定测报办法。
四、总结交流测报经验,组织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
五、收集测报资料,建立病虫测报档案和数据库。
第七条省级测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测报网点,指导测报业务工作,考核、审批专职测报人员。
二、确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测报对象,进行测报技术和防治指标的调查研究,拟订测报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总结交流经验,组织技术培训。
三、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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