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上海市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到《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
5、需调整的绿地应当尽可能保留乔木,胸径25公分以上的树木(除杨树、构树、泡桐等速生树种以外)应当避让。
第六章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方案的审核 一、 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1、新建居住区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用于建设公共绿地的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
2、新建工业项目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外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在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3、新建医疗卫生单位、科研教育单位、宾馆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外、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4、新建铁路两侧绿(林)地宽度各不得少于三十米,改建、扩建铁路两侧绿(林)地宽度各不得少于二十米;公路主干道两侧绿(林)地宽度各不得少于二十米;新建地面主干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其他地面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5、除上述新建项目以外的其他新建项目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外、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6、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内成片改建、扩建的居民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7、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内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外、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8、城镇、独立工业区内的建设项目分类及其标准,按照浦西地区内环线外的标准执行。
9、围海造地的新围垦区,在随塘河面的陆地一侧二十五米至五十米,应当营造防护林地。
二、建设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小于5%。
1、居住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
2、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得作为小区集中绿地计算。但中心城范围内,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由开发单位实施的,可按50%比例纳入建筑基地面积;
3、一个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
4、集中绿地宜沿城市道路布局。
三、绿地内应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化种植的面积应当不少于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建筑物、构筑物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四、建设基地内水体的计算:
1、硬质材料铺装水底的,水体面积按建筑物、构筑物计算;
2、非硬质材料铺装水底的
1)水体不通航、岸边可以种植水生植物的,水体面积按50%计入绿地面积。
2)水体通航的,水体面积不计入绿地面积。
五、植草砖铺设的草地不能计入绿地面积;
六、建设项目原占用土地范围内配套绿地面积已经高于规定标准的,不得减少绿地面积。
七、新建、改建、拓宽市政道路的项目,应当确保人行道上行道树的种植宽度离道路界石不小于1.5米。
八、建设项目开发,原则上应避让绿地景观效果好、乔木数量比较集中的树林,并作为项目配套的集中绿地予以保留。
九、树龄80年以上的树木原则上避让;树龄80年以下、胸径25公分以上的树木。(除杨树、构树、泡桐等速生树种以外)
1、内环线内建设项目原则上避让;
2、内环线外,工程建设项目的主体设施无法避让,确实需移植的树木。
十、绿地下建设地下车库,其顶板标高应当低于室外地坪标高1米,绿化种植的覆土层应当不低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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