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上海市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1)树冠外缘距居民住宅主要采光面窗户直线距离2米内,影响住宅通风采光条件的,以疏剪、修枝为主;严重影响通风采光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区内迁移;树木成排种植的,可以等距离抽稀;
2)树冠外缘距居民住宅主要采光面窗户直线距离2米外,影响住宅通风采光的,以疏剪、修枝为主;树木成排种植的,可以等距离抽稀。
4、行道树
1)道路拓宽,位于道路红线范围内的树木;如可辟为绿化隔离带的,应当予以保留;
2)人行道上开设纵向通道
a、单向车行通道,宽度4—6米,此范围内的行道树可以迁移;
b、双向车行通道,宽度8—10米,此范围内的行道树可以迁移;
c、人行通道,宽度2—5米,原则上避让。
3)在道路弯道处、交叉口以及衔接道路的各种出入口种植的树木,没有满足行车安全视距的,可以迁移;
4)需要通透交通指示标识、建筑立面、商店招牌等,以疏剪、修枝为主,一般不予迁移。
第三章 树木砍伐的审核 一、下列情况可以实施树木砍伐:
1、在紧急防汛期,根据防汛抢险需要,可以应急处置海塘、江堤、河堤等的树木;
2、改建或扩建铁路、郊区公路,无法避让,且无保留价值的树木;
3、主干遭病虫害严重侵蚀,内部蛀空,有安全隐患,且无保留价值的树木;
4、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树木;
5、生长势严重衰弱,濒临死亡,移植难以成活的树木;
6、根系渗入建筑物、构筑物,有安全隐患,且无保留价值的树木;
二、除以上情况外,禁止树木的砍伐。
第四章 临时使用绿地的审核 一、因建设需要,下列情况可以临时使用建成绿地:
1、市政建设需在绿地上临时铺设管线、设置临时建设设施的;
2、市政管线、电缆等公共设施穿越绿地,需开挖建设的;
3、地下公共设施建设,需开挖地面涉及绿地的,临时使用绿地范围:
1)基坑开挖范围内的绿地;
2)基坑开挖边线5米内的绿地;
4、市政道路建设,设临时便道涉及绿地的,临时便道宽度应当不大于原有路幅;
5、建设项目开设临时通道涉及绿地的,临时使用绿地范围:
1)单向车道宽度4—6米;
2)双向车道宽度8—10米;
6、建筑物改建、维修等,搭设脚手架的,临时使用范围为离建筑物外墙2米内的绿地。
二、除以上建设项目外,不得临时使用建成绿地。
三、临时使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可以申请延长一年临时使用期。
四、临时使用绿地应当尽可能保留乔木,胸径25公分以上的树木(除杨树、构树、泡桐等速生树种以外)应当避让。
五、管线、电缆的埋设深度,应当在绿地原有标高的1.5米以下,保证有1.5米厚的绿化覆土层。
六、地下公共设施的顶板,应当在绿地原有标高的1.5米以下,保证有1.5米厚的绿化覆土层。
七、开挖范围,离保留乔木的树干中心不得小于0.95米。
第五章 调整已建成绿地的审核 一、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已建成的绿地以外,建成绿地一般不得占用;
二、调整已建成的绿地,一般应当就近予以补偿,绿地总量不得减少。
1、市政道路拓宽需调整建成绿地的,应当在道路沿线予以补偿;
2、公共设施建设需调整建成绿地的,应当就近予以补偿;
3、人行道、机非隔离带上开设纵向通道需调整建成绿地的,应当就近予以补偿;
1)单向车行通道,宽度4—6米;
2)双向车行通道,宽度8—10米;
3)人行通道,宽度2—5米。
4、建设项目开发建设需调整建成绿地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比例必须达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