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上海市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树木迁移砍伐等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局直属单位:
为统一绿化行业行政许可审核标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树木迁移砍伐等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九月六日
上海市树木迁移砍伐等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统一绿化行业行政许可审核标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的主要指标和要求根据国家和上海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定。
三、适用范围
1、树木迁移、砍伐;
2、绿地临时使用及调整;
3、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方案审核。
第二章 树木迁移的审核
一、树龄三百年以上的古树以及树龄一百年以上的名木禁止移植。
二、树龄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古树或者树龄一百年以下的名木:
1、外环线内禁止移植;
2、外环线外,原则上禁止移植。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如:铁路、隧道、高速公路、跨江跨海大桥等建设项目的主体结构,无法避让,确实需移植的,应当就近迁移,没有条件就近迁移的,应当落实异地种植地点。
三、古树后续资源(树龄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树木),非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但胸径45公分以上的树木(除杨树、构树、泡桐等速生树种以外)
1、外环线内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避让;
2、外环线外,因市重大工程项目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如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公益性建设项目等建设项目的主体结构,无法避让,确实需移植的,应当就近迁移,没有条件就近迁移的,应当落实异地种植地点。
四、树龄80年以下,胸径25—45公分的树木(除杨树、构树、泡桐等速生树种以外)
1、内环线内,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避让,主体结构无法避让,确实需移植的树木,应当就近迁移,没有条件就近迁移的,应当落实异地种植地点;
2、内环线外,建设项目确需移植的树木,应当就近迁移,没有条件就近迁移的,应当落实异地种植地点;
3、居住区内
1)树冠外缘距居民住宅主要采光面窗户直线距离2米内,严重影响住宅通风采光的,以疏剪、修枝为主;严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可以在居住区内迁移;树木成排种植的,可以抽稀;
2)树冠外缘距居民住宅主要采光面窗户直线距离2米外,严重影响住宅通风采光的,以疏剪、修枝为主,原则上不予迁移。
4、行道树
1)道路拓宽时,位于规划车行道,无法避让,确实需移植的树木,可以迁移;位于规划人行道行道树种植位置的,应当予以保留;
2)人行道上开设纵向通道
a、单向车行通道,宽度4—6米,原则上避让, 确实需移植的,可以移植行道树1株;
b、双向车行通道,宽度8—10米,可以迁移行道树1—2株;
c、人行通道,宽度2—5米,应当避让,不予迁移。
3)需要通透交通指示标识、建筑立面、商店招牌等,以疏剪、修枝为主,不予迁移。
五、胸径25公分以下的树木(包括杨树、构树、泡桐等胸径25公分以上的速生树种)
1、建筑物、构筑物开挖范围内无法避让,确实需移植的树木,可以迁移;
2、新建道路红线范围内的树木,可以迁移;
3、居住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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