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江苏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60%以上。
(三)从事植保、植检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主持制定的植保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内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4.主持发布本地区主要作物病虫鼠害的短、中、长期预报,准确及时,短、中、长期发生量、发生期预报准确率有3年以上,分别稳定在90%、80%、70%以上。改进的测报技术、办法、工具可提高准确率5%以上,提前预报期3天以上,或提高工效20%以上。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研究制定和推广的病虫草鼠或植物检疫对象综合防治配套技术或防治新技术,新农药的控害效果、经济效益比原有技术提高10%以上,推广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40%、50%、60%、70%以上,或在一个县范围内扑灭检疫性病虫的发生。
6.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农作物病虫草鼠及有害生物种类、发生程度、为害等级的普查结果,或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范围、面积的普查结果,对制定规划、划定疫区、控制扩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并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7.主持进行的农药质量、病虫草抗药性、农药残留量及植物检疫对象监测工作,获上级主管部门表彰;或对至少1种主要的分析检测方法进行改进,并被上级技术部门认可或采用。
8.主持研究制定的1种以上作物无农药残留病虫草害综合防治配套技术,应用后其产品经法定农药残留量测定单位抽查,农药残留量在国家允许范围以内,并经省内同行专家鉴定通过。
(四)从事蚕桑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主持制定的蚕桑生产、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内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4.参与负责规划、实施3000亩以上蚕茧生产基地、10万张以上规模制种基地或500万株以上规模桑苗生产基地,并达到规划设计标准要求,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主持生产一代杂交种累计40万张以上,蚕种质量、公斤茧制种量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或参与蚕桑生产和技术推广工作,年产茧规模达1500吨以上。
6.主持蚕种冷库管理和技术工作,累计冷藏、浸酸等保护处理150万张以上,无责任事故,品质优良,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7.负责组织年经营蚕茧收烘规模在1500吨以上,蚕茧质量水平达省内先进。
8.在县以上范围内或5000亩以上生产基地负责桑、蚕病虫害测报防治、新品种、新技术、新蚕药、新蚕具及先进检测方法推广、综合开发等工作,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
9.在推动乡镇蚕业产业化过程中,从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提出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使桑田面积、蚕茧产量年增10%以上,蚕农增收15%以上。
10.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总结2项以上蚕桑生产先进经验,进行理论分析与概括,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表彰。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农艺师资格后,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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