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江苏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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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为主要参加人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1项以上或企业技术标准2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制定的生产、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内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选育的1个以上优良新品种或引进的2个以上新品种经省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得到推广应用,并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研制的1个以上新产品,获得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评审认定的优质、名牌产品证书。
6.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2种主要作物的制种基地或良繁基地生产,或园艺作物种苗繁育基地建设,种(籽)、苗木批量生产,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家标准,并通过省主管部门的验收。
7.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规划、设计、管理的优质商品基地、无公害生产基地或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其产品的产量不低于当地应用品种,品质明显提高,经济效益增长10%以上,或取得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证书。
8.开发、推广的优质、高产、高效配套栽培技术,或省工节本、增加产品附加值的贮藏加工技术应用面,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本人服务范围内适用该项技术的40%、50%、60%、70%以上。
9.主持市以上的种子、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获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表彰;或至少对1种以上主要分析方法提出改进,并被上级业务部门认可或采用推广。
10.在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的农业综合服务工作,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兴办科技企业,加强科技成果或科技档案管理、技术培训、农业教育与管理及农业执法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或表彰。
1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运用计算机进行的信息综合分析处理或预测结果等,在指导生产、提高效率、增加效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通过省内同行专家的鉴定。
(二)从事土地利用与土壤肥料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开发的肥料新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主持制定的肥料生产、土肥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内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4.主持县以上土壤资源、地力普查的结果,经省级鉴定通过,并对当地制定生产规划、指导农业生产发挥重要作用。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制定的本地区土壤改良、中低产田改造、耕地修复、农田保护区等规划,所提出的利用建设、改良、修复措施等建议被同级政府采纳实施,实施后土壤肥力等级较改良前提高0.5~1个等级,产量较改造前提高10%以上或农产品质量有明显改善。
6.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的土壤肥力测试、肥料质量检测、土壤肥力动态监测或土壤、农产品有害物质检测工作,获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的表彰;或对检测、分析方法提出1种以上的改进,并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认可或采用。
7.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研究开发的复混(合)肥料、精致有机肥、有机无机肥、微量元素肥、微生物肥或其他新型肥料及生化制剂有1种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登记证,允许进入流通市场,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或研制的2种以上配方肥料,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通过,且推广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30%、40%、50%、60%以上。
8.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的2种以上主要作物肥料运筹、平衡施肥及配套技术研究,经省内同行专家鉴定通过,且推广应用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30%、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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