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江苏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与肥料质量检测。
7.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2种以上主要作物肥料运筹、平衡施肥及配套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并提出2种以上复混(合)肥料的配方方案。
8.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当地复混(合)肥、精致有机肥、微量元素肥、微生物肥或其他新型肥料及生化制剂应用技术的研究与推广。
(三)从事植保、植检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2.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或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标准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4项以上。
4.本地区(县以上)主要作物病、虫、草、鼠及其他有害生物或天敌种类或植物检疫对象普查的规划、实施与材料分析总结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当地农作物主要病虫草鼠及迁飞性害虫和气流传播病害的监测与预测预报。
6.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研究制定和推广1种以上主要作物病虫草鼠害的综合防治配套技术或1种以上作物无农药残留的病虫草害防治配套技术或1种以上植物检疫对象的综合治理扑灭配套技术。
7.主持当地植物检疫工作,开展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及对国外引种材料进行疫情监测,或主持本地区无检疫对象种苗基地规划设计、管理和技术指导及植物检疫执法管理工作。
8.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推广2种以上防治新技术的应用,或对病虫测报技术或工具进行2项以上的改进。
9.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研究开发1种以上农药新品种、新剂型的配方和应用技术,或2种以上新农药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或对植保机械应用技术提出2种以上改进方法。
10.主持当地2种以上主要病虫草抗药性的监测工作,并进行抗药性病虫草治理技术的研究与推广。
1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市级以上农药质量监测或农作物农药残留量检测工作。
(四)从事蚕桑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2.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或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标准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范围内蚕桑(蚕种)生产、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等规划4项以上者。
4.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大规模的蚕种或蚕桑生产和技术推广工作。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选育桑、蚕新品种或引进2个以上桑、蚕优良品种的推广工作。
6.主持蚕种冷库管理和技术工作或负责组织较大规模的蚕茧收烘处理、技术管理和产业化经营工作。
7.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负责规划、实施蚕茧或桑苗生产基地建设。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农艺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作物、园艺栽培和育种、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贮藏保鲜与加工、农业教育、农业环保、农业执法、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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