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江苏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种子法》、《江苏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植物检疫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农艺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作物、园艺栽培和育种、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贮藏保鲜与加工、农业教育、农业环保、农业执法、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2.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或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标准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4项以上者。
4.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育成当地1种以上作物优良品种,或引进推广应用2个以上优质、高产新品种。
5.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当地2种以上主要作物或1种主要作物2项以上的优质高效配套栽培技术的试验、示范与推广;或参加当地1种以上主要作物规范化、模式化、集约化配套栽培技术的试验、示范与推广。
6.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当地耕作改制、优化布局、调整种植结构或进行多种形式间套混作或立体农业栽培技术的开发研究与推广应用。
7.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研制、生产1种以上新产品,或在农产品贮藏保鲜、加工环节中引进或改进2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
8.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当地2种以上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或参加1种以上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控制技术的研究、示范和推广。
9.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1种以上作物较大面积优质商品基地或无公害生产基地产业化生产、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标准化示范区的规划、设计、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
10.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2种以上作物生长调节剂的研制、应用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
11.从事农业及其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管理、教育培训、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执法等工作的业务技术骨干。
1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运用信息技术在农业范围内进行数据信息综合处理、分析预测等。
(二)从事土地利用与土壤肥料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科技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2.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或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标准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4项以上者。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本地区土壤资源、地力普查及普查资料的分析、整理、总结工作。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制定本地区土地利用、农田保护区、农田基本建设及耕地修复、土壤改良、中低产田改造规划和规程,提出利用建议、改良土壤肥力意见和措施,并指导实施。
6.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县以上土壤肥料中心化验室的建设与计量认证、土壤肥力动态监测、土壤理化现状化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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