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江苏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推广法〉办法》、《
植物检疫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作物、园艺、中草药及食用菌栽培和良种选育、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贮藏保鲜与加工、农业教育、农业环保、农业执法、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下达的项目。
2.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规程或产品标准。
3.参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3项以上。
4.参加选育当地1种以上作物优良品种,或参加1个以上优质、高产、高效新品种的引进、转化与推广工作。
5.参加当地1种以上作物的优质高效配套栽培技术的试验、示范与推广。
6.参加当地耕作改制、优化布局、调整种植结构或进行多种形式间套混作或立体农业栽培技术的开发研究与推广应用。
7.参加当地优化农业生态体系内资源合理利用及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生态种植技术(模式)的开发、研究与推广。
8.参加研制、生产1种以上新产品,或在农产品贮藏保鲜、加工环节中引进或改进1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
9.参加1种作物较大面积的优质农产品基地产业化生产、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标准化示范区的规划、设计、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
10.参加县以上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农业环境检测站、种子质量检测站化验室的建设与计量认证,承担农业环境质量、农产品及种子质量检测。
11.参加2种作物生长调节剂的应用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
12.从事农业及其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管理、教育培训、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执法等业务技术工作。
13.参与运用信息技术在农业范围内进行数据信息综合处理、分析预测等。
(二)从事土地利用和土壤肥料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下达的项目。
2.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规程或产品标准。
3.参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3项以上。
4.参加本地区土壤资源、地力普查及普查资料的分析整理总结工作。
5.参加县以上土壤肥料中心化验室的建设与计量认证、土壤肥力动态监测、土壤理化现状化验分析与肥料质量检测。
6.主持1种主要作物肥料运筹、平衡施肥及配套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并提出1项有价值的复混(合)肥料的配方建议。
7.参加当地各种新型肥料及生化制剂应用技术的研制开发与推广。
(三)从事植保、植检及农药、药械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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