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江苏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以上下达的项目。
(二)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国家、行业、地方、企业产品技术标准。
(三)参加制定本部门、本地区、本专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3项以上。
(四)参加选育当地1种林木优良品种,或参加1个以上优质、高产、高效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转化与推广工作。
(五)参加县级以上营林、森林工业、林产化工生产性项目及技改项目的建设。
(六)参加县级以上森林保护责任区内森林保护项目的建设。
(七)参加县级以上森林资源管理、森林调查规划、林业专业调查。
(八)参与兴办实体工作,有效促进本部门林业产业化进程。
(九)从事林业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管理、信息服务、技术培训等业务技术工作。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级以上科技进步二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加者),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起草市级以上有关法规、条例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撰写国家、行业、地方、企业产品技术标准1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
(四)参加制定的生产、技术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并经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在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林木良种繁育和品种改良工作,推广造林面积1万亩以上(市、县、乡相应递减30%)、增益10%以上或推广经济林面积0.5万亩以上(市、县、乡相应递减30%)、增益15%以上。
(六)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造林工程1万亩以上(市、县、乡相应递减30%),造林成活率85%以上,作业质量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七)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营林工程2万亩以上,作业质量经市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森林资源年增长率达国家或省制定的有关标准。
(八)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培育林木良种合格苗5万株以上,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九)在森林保护责任区内连续3年或累计5年达到森林灾害控制责任指标,或在扑灭森林灾害中应用新技术作出较大贡献。
(十)参加职责范围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工作,辖区内森林受害率明显下降,防治率、监测覆盖率、种苗产地检疫率不断提高,达部级标准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十一)参加县以上森林调查或林业专业调查2次以上,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十二)参加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建设技术工作或重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受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十三)在勘测设计、木材加工、林产化工、经济林等项目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或改善企业管理,提高工效或增加经济效益达10%以上的1项,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开发的新产品被评为市级以上名优产品或绿色食品。
(十四)参与林业综合服务工作、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兴办服务实体、转化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档案、指导信息服务、加强技术培训和农业教育与管理及农业执法等方面作出较大成绩或创新业绩,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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