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上海市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九号)
《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9月2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区性质)
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以湿地生态系统为保护对象的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区政府)受市政府的委托,主管保护区工作,负责保护区规划的编制、保护区的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署(以下简称九段沙管理署)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对保护区环境保护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土地、农林、公安、渔政、海洋、港口、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保护区范围的确定)
保护区范围包括江亚南沙、上沙、中沙、下沙四个沙洲陆域以及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水域,具体范围由新区政府会同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因地理环境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保护区范围的,由新区政府会同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九段沙管理署应当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保护区范围,在相应位置设置明显界标。
第六条(管理原则)
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实行科学规划、分区控制、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七条(资金来源)
保护区的保护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国内外组织、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三)国家允许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保护区规划)
新区政府应当根据保护区自然环境状况和湿地生态保护的需要,会同市环保局编制保护区生态建设和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保护区生态建设和发展规划,纳入本市和浦东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新区政府在编制保护区生态建设和发展规划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的形式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并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功能区域划分)
根据保护区生态发展特点,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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