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辽宁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辽建价发 [2004]27 号
各市建委、局:
现将《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四年四月一日
附件: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附件:评标规则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七部委关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类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的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工作。
第三条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评标办法和定标条件并写入招标文件中。凡是招标文件中没有评标、定标办法的或评标、定标办法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应责令招标人及时改正。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评标、定标办法应当遵循平等、公正、科学、合理、合法的原则。
综合评审投标人标书范围内的企业信誉、业绩、投标报价、工程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经理业绩等各方面的因素。不得带有倾向性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任何观点和内容,不得妨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评标按商务标和技术标进行评审,原则上专家评委的打分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进行综合汇总。
第五条 商务标评标一般应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 合理低价法;
· 平均标价计算法 ;
或
Ai = 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 n 为各投标单位的数量;
i=2 为投标单位的次低报价, n-2 为投标单位的次高报价。
· 两阶段低价法;
· A+B 值评标法;
或 占权重 60%
A+B=( 或 ) + 标底价 X 权重 40%
·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评标办法。
招标人在操作过程中,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以上较为合适的一种评标方式。报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写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所确定的评标方法,不得随意修改。
第六条 专家评委应严格遵守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原则,招标文件以外的评标内容(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七条 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评标结果整理归档,同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评标、定标工作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工作准备:开标结束后,应立即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在评标前应对有效标书进行复核性审查,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工程的详细情况),学习评标纪律和工作原则。
· 初步评审:包括投标人投标资格、标价、标书的响应程度的审查,是否有重大偏差,确定有效标书和作废标书,废标条件应严格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第 12 号令)规定执行。
· 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所确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所做出的详细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也可以通过陈述的方式对投标文件不清楚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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