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上海市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沪园[2000]0092号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园林绿化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程序,保障和监督本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主体(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绿化监督检查机构)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及与听证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前款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条(基本原则)
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条(听证组织机关)
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主体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由该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主体组织听证。
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主体不得委托其他机关与组织组织听证。
第五条(听证人员)
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主体的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听证主持人由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主体的负责人指定本单位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一般由本单位法制机构人员或者专职法制人员担任。
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主体根据需要,可以指定1至2名本单位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听证设书记员1名,由本单位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六条(回避)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案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当事人及权利)
当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将受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系本程序第六条所列人员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三)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四)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
第八条(听证的告知)
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主体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告知书必须盖有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主体的印章。
听证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
第九条(听证的提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主体书面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或者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十条(听证的受理)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受理。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第十一条(听证的通知)
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主体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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