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浙江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的完整,不损伤根皮;不损伤顶芽。
3.1.2 合格苗还须具备:基干通直、主干不分叉、根系发达、顶芽发育饱满(指萌芽弱的针叶树种),充分木质化、无病虫害等条件。
3.2 苗木产量
包括Ⅰ、Ⅱ、Ⅲ级的全部苗木(杉木、柳杉的Ⅲ级苗不计产苗量)。没有达到出圃标准,又无继续培育价值的弱小苗,不计入苗木产量。
3.3 苗木出圃
3.3.1 严禁徒手起苗。
3.3.2 出圃苗木必须边起苗、边分级、边修剪、边浆根、边假植或边造林。分级应在背荫避风处或室内进行。
3.3.3 阔叶树种起苗前可适当修剪枝叶。
3.4 苗木分级
3.4.1 苗木分级以地径为主,地径属一级苗高属二级为一级苗;地径属二级苗高属一级为二级苗;但地径属一级苗高属三级应定作二级苗。
3.4.2 苗木分级后必须做等级标志。
3.5 凡出圃苗木必须符合本标准规定。
4、检验(检测)方法
4.1 一批苗木
同一批苗木统一检验。
4.2 量具与精度
测量地径使用游卡尺或特制的量具,读数精确到0.05cm,测量苗高使用钢卷尺或木制直尺,读数精确到1cm。
4.3 测量部位
4.3.1 播种苗、移植苗的地径测量土痕处。如土痕处膨大的测其上部位。
4.3.2 嫁接苗的地径测量部位在接口以上1cm处。
4.3.3 扦插苗的地径在萌发主干基部处。如有膨大或不圆等现象,则测其上部正常部位。
4.3.4 苗高的测量是从地径沿苗干至顶芽基部的长度。
4.3.5 苗木的目测,按3.1.2条要求。
5、检验规则
5.1 检验工作限在原苗圃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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