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浙江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坛内堆物、堆料的;
(九)在绿地内倾倒废渣、废土的。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列处罚,在城区的,由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执行,其中处罚后允许其补办占用绿地手续和罚款在30000元以上的,须报经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批准;在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由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执行。
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必要时,可以直接进行处罚。
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按照本办法收取的绿化费、绿地易地费、绿化延误费等,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是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模范执行本办法,并接受群众的监督。绿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持有关证件或佩带标志,从严管理,秉公执法。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具体应用中的业务问题由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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