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浙江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比率应高于地区同类项目绿地比率的5%。
(十一)各类公园绿化用地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道路、铁路、河流、湖泊规划绿化带两侧征用、划拨建设用地时,应同时按规划要求征用、拆迁、划拨一定面积的绿化带用地,无偿交给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统一组织安排。此类城市总体规划绿化带用地不计入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指标。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确困用地紧张,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九条规定的指标的,经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同意,杭州市规划管理局批准用地规划后,应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向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缴纳绿地易地补偿费。收缴的绿地易地补偿费纳入市绿化建设基金,纺一用于全市绿化建设。建设项目绿地易地补偿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绿地易地补偿费的标准由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会同杭州市物价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绿化建设费用应列入该项建设总投资。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配套绿化工程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建设单位需改变设计方案时,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配套绿化工程的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应拆临时设施和构筑物,负责将场地内的残留物清理干净并平整场地,按建设项目的绿化规划按时完成绿化。
未按时完成配套绿化建设的,市或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市或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代为组织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按实际发生的绿化费用的1至2倍向责任单位征收绿化延误费,征收的绿延误费统一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及涉及绿化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全市性、区域性公园的设施方案,经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杭州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审批。
(二)新建、改建居住小区,组团级住宅以及其他重要城市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报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审批。
(三)园林绿地内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经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审核后,由杭州市规划管理局审批。
有碍园林绿地景观的建设项目的划定勘设红线时,须征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因特殊原因确需占(借)用城市绿地(包括规划绿地,下同),砍伐、迁移树木的,建设单位应按项目批准文件、规划用地许可文件及规划设计方案,经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核准,发放准予占(借)用绿地或砍伐、迁移树木通知单,土地管理部门凭上述文件准予占(借)绿发通知单,核发用地许可文件。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认为批准占(借)用绿地的范围或规划设计方案不妥,应在10日内向杭州市规划管理局提出修改建议。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与杭州市规划管理局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请示市人民政府决定。
因临时或杂项建筑工程需占(借)用绿地或迁移、砍伐树木时,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占(借)用本单位内的一般绿地、居住区绿地,一次一处50平方米以下的,由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备案。
(二)迁移树木(除古树、名木),胸径在19厘米以下的,一次一处20株以内的,砍伐树木(除古树、名木),胸径在19厘米以下,一次一处10株以内的,由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备案。
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审批之日起7日内报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备案。未报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备案的审批项目或上报备案的审批项目中有违背《绿化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事项,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有权指令纠正或直接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当发生水灾、火灾、风灾等突发性灾害天气时,为抢险救灾或处理事故急需迁移或砍伐树木的,可先行处理,但应在3天内向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因建设项目无法避让并按规定权限批准占用现有绿地的,应按绿地等级向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缴纳绿地易地补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由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统一安排绿化,或者由占用单位以占用同等级别绿地2倍的土地进行绿化,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并应先补后占;占用尚未实施的规划绿地有,由规划部门相应调整绿化规划。绿化补偿费的构成要素为所占绿地的绿化植物价、绿化设施价,绿化迁移费、1年的绿化养护费等。
经批准占用本单位绿地,占用后本单位绿地指标达不到本实施细则规定比例的,应在本单位内与以被占用等面积的土地进行绿化。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砍伐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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