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上海市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合公园的性质功能,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有损公园绿化和环境质量。
举办全园性的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由市园林管理部门批准;举办局部性的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由市或者区、县园林管理部门批准。举办对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园应当每天开放,开放时间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规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停闭或者变更开放时间的,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保护公园设施,维护公园秩序,遵守游园守则。
游客游园禁止以下行为:
(一)损毁公园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
(二)携带怆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三)伤害公园动物;
(四)设置经营或者擅自营火、烧烤、宿营;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或者使用,限期改正;越权或者违法的审批,其审批文件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赔偿费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一)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未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的;
(二)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不符合公园的总体规划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
(三)未按资格等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
(四)擅自改变公园设计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的;
(五)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进行验收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公园用地损失的,应当赔偿,并处以绿地建设费用四至五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数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一)擅自改变公园规划建设用地性质的;
(二)浸占、出租公园用地或者以合作、合资以及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的;
(三)公园内部用地比例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
(四)各类建设项目擅自穿越或者使用公园用地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并按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向公园水体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或者向公园水体内倾倒杂物、垃圾的;
(二)向公园排放烟尘、有毒有害气体或者在公园内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及其他杂物的;
(三)公园内的噪声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标准的;
(四)设置广告影响公园景观的。
第二十七条 因公园管理责任造成游客伤害的,应当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公园川地损失的,应当赔偿,并处以绿地建设费用四至五陪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数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一)擅自制定公园门票、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票价的;
(二)公园游乐设施技术指标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擅自在公园内设置游乐设施的;
(三)擅自在公园内设置商业服务设施的;
(四)擅自在公园内举办各种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的;
(五)举办展览以及其他活动,有损于公园绿化、环境质量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园林管理部门给予教育制止,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并可处赔偿费一至二倍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市或者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或者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处以罚没款的,罚没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公园用地的赔偿费应当上缴市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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