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北京市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北京市城市绿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审核)申报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绿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和《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范围内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道路附属绿地、居住区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以及重要地区或重大建设项目的城市绿化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的申报,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凡由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可由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审批申报办法。
第四条由市园林局审核,报市规划委审批的项目为:
1.全市性、区域性公园设计方案;
2.城市绿地内按规定需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各类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
第五条由市园林局审批的项目为:
1.除全市性、区域性公园外的其他公共绿地设计方案;
2.城市主干道、干道道路绿化设计方案;
3.按居住区规模(即:规划人口在3-5万人以上)建设的居住区绿化设计方案;
4.城市重点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设计方案;
5.列入当年城市绿化重点建设工程(含居住小区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
6.其他需由市园林局审批的城市绿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六条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的项目为:
1.城市绿地内按规定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
2.按小区及小区以下规模建设的居住小区绿化设计方案;
3.城市次干道(含次干道)以下道路绿化设计方案;
4.城市一般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设计方案;
5.其他需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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