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云南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
(2001年6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公园、道路、防护隔离带、居住区、办公区、生产区等地进行栽树、种花、植草等。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都属于城市绿地。
第四条全省城市绿化的主要目标是:到2005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4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以上。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优选特色植物,突出植物造景,创建园林城市。
第六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绿化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做到市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绿化相结合,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保护生态相结合。
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国家绿化指标编制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应当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实施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制度。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制定庭园绿化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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