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浙江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四)对检疫对象及新传入的危险病虫作详细调查,掌握病虫发生、传播情况,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五)执行森林植物检疫任务时必须穿着检疫服装,佩戴检疫标志,持带检疫员证,仪容整洁,庄重大方;
(六)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敢于同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行为作斗争;
(七)参加森林植物检疫培训,并接受考核。
第六条业务技术培训。省森防检疫站负责培训市、地、县级专职森检员;市、县站负责培训受聘的兼职森检员。
第七条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考核。森检员在年终对自己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服务态度等定出书面总结,由所在森检站考核,报上一级森防检疫站备案。省森防检疫站对森检员进行不定期的检疫法规和业务技术考核,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森检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成绩之一的,由省森检机构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积极宣传和模范地执行植物检疫法规成绩显著的;
(二)对严格控制和扑灭森林植物检疫对象、防止危险性病虫害传播、蔓延,挽回经济损失显著的;
(三)对森林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有重大贡献的;
(四)与违反植检法规行为作斗争,检举、揭发、查处违法案件成绩突出的;
(五)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取消检疫员资格,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输植物检疫证书或弄虚作假的;
(二)接受贿赂、营私舞弊,工作失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森林植物检疫员职责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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