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湖北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对备案文件予以审查。
对符合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审查意,加盖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后,予以备案。
对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及有关程序,文件资料不全,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等行为的,园林建管站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申请备案;必要时,应到现场抽查。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园林建管站应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擅自使用需要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的,园林建管站应责令停止使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使用方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园林建管站应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园林建管站及其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对于符合条件、文件资料完整、满足备案要求的工程未办理备案手续或者将不符合条件的园林绿化工程给予备案的,由市园林局责令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对于单位工程造价超过5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质量监督应执行本实施办法;对于单位工程不超过50万元的园林绿化工程,本着简便、快捷、高效及方便办事对象的原则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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