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湖北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情况、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宜;
2、查阅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各个管理环节和工程实物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共同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当不能协商解决时,由建设单位报市园林局或园林建管站裁决。
(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内容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工程概况: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及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和功能试验资料,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3、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工程质量保修书;
5、验收组人员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及原始文件等。
6、法规及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园林建管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一)监督要求:
1、抽样检查,检查的工程部位和资料必须事先随机抽样确定;
2、参与竣工质量验收的监督人员应共同参加实物质量检查、观感评定及资料审核;
3、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必须的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测试或检测;
4、观感评定及监督验收意见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二)监督重点:
1、工程竣工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2、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是否正确;
3、工程实物质量及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陷;
4、竣工验收组人员签字及验收文件是否齐全,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要质量责任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质量终身责任制档案是否建立。
(三)园林建管站应在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提出书面情况报告。
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工程报建,开工前的质量监督情况;
3、施工过程中重点监督部位及各次巡回抽查质量情况;
4、绿化栽植土、园林建筑、构筑物、假山叠石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质量检验抽查情况;
5、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执行国家标准、质量行为及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
6、工程竣工技术质量资料及检测、试验抽查情况;
7、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情况;
8、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意见;
9、工程竣工验收的质监意见;
10、园林建管站及质量监督工程师签名盖章。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必须经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签认后,由园林建管站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予以备案。
第四章 质量监督档案和备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园林建管站应按工程项目,及时、真实、完整地建立质量监督挡案。
第三十条 质量监督挡案实行责任制管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将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的有关质量监督记录、资料、文件等收集齐全,按照有关挡案管理规定进行立卷归档。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经园林建管站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存档。
第三十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档案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保存:
(一)重大、重点及特殊的工程长期保存;
(二)单位工程造价超过100万元以上,园林建筑、构筑物和假山叠石造价超过50万元以上及其他重要工程保存十年;
(三)单位工程造价不超过100万元的一般园林绿化工程保存五年。
第三十三条 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自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园林建管站申请备案,并应当提交下列备案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的竣工验收文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 园林建管站应当在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照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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