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湖北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p; 园林建管站应当采取以抽查为主,必要的检测手段为辅的方式,对下列实物质量的主要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植土、大树的树穴、土球或根系以及大树质量;
(二)园林、构筑物、假山叠石的基础、主体等分部分项工程;(三)重要的隐蔽工程。
建设单位应将上述第(一)、(二)内容的验收时间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园林建管站。在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质量验收证明文件报园林建管站备存。
未经园林建管站监督检查并同意,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
第十九条 园林建管站在对实物质量、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时,应对工程项目质量保证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进行重点抽查。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在对隐蔽工程进行隐蔽前3个工作日内,通知园林建管站。园林建管站根据该工程结构特点、复杂程度、部位的重要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一条 园林建管站可以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结构特点及复杂程度等情况,采取突击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园林建管站对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视不同情况分别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局部暂停施工整改指令单”、“临时收缴资质证书通知书”等处理意见。涉及暂扣、吊销资质证书,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等行政处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按照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将验收时间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本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师。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园林建管站应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凡工程造价超过50万元的工程,应有园林建管站负责人或主任工程师参加。
第二十六条 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经完成;
(二)有完整的项目全过程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均有合格证书和实验报告;
(四)地基基础、主题结构等工程重要部位均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分别签署的验收合格文件以及按规定进行了质量验收监督;
(五)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包括竣工资料审核情况,工程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经监理单位法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及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等;
(六)施工单位在确定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以及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后,提出经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
(七)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更改原设计的资料(例如设计图纸交底纪要、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等)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后,提出经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八)安装工程竣工验收检测结果符合标准;
(九)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款支付证明;
(十)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规划设计认可文件;
(十二)市园林局、园林建管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二十七条 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二)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向园林建管站提交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相关资料,以及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园林建管站,并申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园林建管站应在4个工作日内审查完该工程竣工验收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四)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报高设计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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