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湖北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技术员、安全员、取样员等;
2、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
3、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相关专业工程师等;
4、其他与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有关的人员。
(五)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总监、项目经理、项目法人等有关人员任命文件资料,落实质量责任制的有关人员。
(六)审查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七)在第一次监督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形成“首次监督工作会议纪要”,并及时送园林建管站备案。
在第一次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建设参与各方主体质量行为不符合要求,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规定的文件资料不齐全等,园林建管站应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应暂缓开工。
第十三条 园林建管站应按照质量监督方案、合同及图纸等,对工程项目进行定位监督和不定期抽查,每次监督检查均应有书面质量监督记录。
第十四条 园林建管站应当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肢解发包工程;
(二)是否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四)是否建立质量责任制并已落实;
(五)对未委托监理的工程,是否及时做好工程质量的各项管理工作并承担起监理的职责。
第十五条 园林建管站应当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按规定审查设计文件;
(二)是否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变更和技术核定单,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三)是否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地基验槽、配筋工作;
(四)是否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或供应商;
(五)是否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六条 园林建管站应当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二)对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有监理工程师签字;是否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商、供应商;
(三)是否执行材料、设备见证取样送样检验制度;是否在实物质量验收的同时,检查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并对重要的原材料、砼及砂浆试块等进行抽检,且有书面记录;
(四)是否按照工程监理规范,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
1、对开具的整改指令单及时复查;
2、及时组织隐蔽工程及中间的验收签认,手续完善齐全,及时出具绿化栽植土、园林土建的桩基、基础、主体分部或分项工程的书面监理评估意见,对工程质量作出明确评价;
3、检查施工单位或专业测绘单位对有关的沉降观测进行复核和抽查;
4、检查施工单位为避免施工过程对周围建筑物、环境所造成的影响而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5、在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和发生质量事故时,及时组织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是否执行工程例会制度,有完整的会议纪要;
(六)是否编制监理月报,及时、真实记载监理日记,及时整理监理档案;
(七)现场是否配齐与本工程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规程。
第十七条 园林建管站应当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二)依法采取分包的,分包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三)是否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是否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或偷工减料,是否对工程质量作出正确评定;
1、参加施工技术交底及参加图纸变更洽商;
2、执行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查制度;
3、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应执行联合验收制度,验收人员应签字,并有能保持其质量的存放条件;
4、园林栽植土在种植前、园林土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商品砼在使用前,应按规定执行检验制度,严格执行见证取样检验制度,在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或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5、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标准养护室,使用计量器具精度符合要求;
6、及时、真实地做好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项目检查评定记录;
7、及时、真实、完整地整理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四)是否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对周围建筑物及环境造成的影响,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五)是否对有关的沉降进行观测,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六)现场是否配齐与本工程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规程。
第十八条&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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