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湖北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武汉市
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内从事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树木、
花卉、草坪、地被植物等的园林植物种植工程;
(二)园林小品、园林建筑、假山叠石等园林建筑物、构筑物;
(三)、绿地给排水灌溉、绿地护栏、花坛、园路等绿化工程附属设施。
第四条 武汉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站(以下简称园林建管站)负责本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依法对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到园林建管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用。
第七条 建设单位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填写“武汉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扩初设计批文、规划许可证;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四)工程概(预)算(或工程项目清单)和全套施工图;
(五)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园林建管站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建设单位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武汉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对文件资料漏缺,不符和要求的项目,签发“武汉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补充文件资料通知书”,达不到规定要求,不得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九条 建设单位凭“武汉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园林建管站在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质量监督工程师,负责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在承接监督工程项目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针对工程的特点,编制质量监督方案,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质量监督方案应将下列内容列为监督重点:
(一)绿化工程施工前的土壤处理;
(二)种植穴、槽的挖掘;
(三)大树质量;
(四)园林土建工程中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等。
建设单位应将质量监督方案及时转交相关的监理和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工程开工前,园林建管站应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质量监督工程师将时间通知建设单位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参与各方到场参加。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召开会议,各方介绍相关情况:
1、建设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及建设参与各方的人员;
2、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介绍有关情况;
3、质量监督工程师介绍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公布质量监督方案,听取各方意见。
(二)审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各自的组织结构,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工程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责任制落实等管理制度。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等文件的内容和审批手续。
(四)审查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参与各方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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