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湖北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第一条 为促进和推动我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按照行业协会组织评奖的特点和要求,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园林绿化优质工程(下称园林优质工程)是协会组织的行业评奖奖项,只有获得该奖的工程项目,才有资格参加湖北省园林绿化优质工程的评选资格。 第三条 申报优质工程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工程项目必须是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并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程。 2、申报工程的重要部位验收及相关的质量检测通过了质量监 督检测机构的监督复查,并取得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3、工程施工质量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并达到优良水平。 4、有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 第四条 优质工程的评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施工企业向该工程的承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并填写《武汉市园林绿化优质工程申报表》,提交全套工程技术资料。 2、承监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其资格审查,并组织优质工程评审委员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国家验评标准进行初审。 3、对符合优质工程条件的工程项目由初审小组写出初审意见。 4、对通过初审的项目,承监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在优质工程 评审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并将评审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复印件送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协会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质量工作委)。 5、质量工作委将根据评审小组的初审意见,核查核定优质工程项目。 第五条 质量工作委在全市范围内,从具有长期质量管理经验、熟悉验收标准的各类专业人员中,遴选组成优质工程评审委员库,专门进行优质工程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六条 优质工程评审小组成员从优质工程评审委员库中产生,每项工程初审时不得少于三位评委参加,且至少有一位施工企业的评委。较为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应有相关专业的评委参加。与工程施工企业有直接关系的单位评委不得参加该工程的评审。 第七条 评审小组初审时,评委们可通过协商产生评审小组组长,并由组长主持评审工作,在评委意见不一致时,应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评审表上陈述。 第八条 质量工作委将每季度审查一次并确定获奖项目。审查时技术上原则以评委初审议价为主。必要时可复查有关资料或到现场核查。 第九条 武汉市园林绿化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由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协会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由质量工作委员会行文发布,统一颁发优质工程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申报企业在申报优质工程时,应按照工程规模大小交纳一定的评审费。评审费由质量工作委集中管理,专项专用,并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第十一条 获得优质奖工程因施工原因造成较大质量问题的,质量工作委有权撤消其获奖荣誉,并收回获奖证书。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