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重庆市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一)《资质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验资报告;
(三)单位法人、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与身份证等有关证明资料及其复印件;
(四)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资质证书(职称或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等)、学历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五)单位技术人员明细表(需标明工种、级别);
(六)资质标准要求的单位业绩证明资料(合同、资金转入资料、区县园林绿化部门对相关业务的评价等相关资料及复印件);
(七)资质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购置发票,以及办公用房的产权证或正式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和有关资料及复印件;
(八)以上资料原件当场审验后退还,复印件各一份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
第二十五条 实地考察内容:
(一)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二)办公场地和办公设施设备情况;
(三)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情况;
(四)规划设计成果及经营业绩实况;
第二十六条 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情况公告经认定发给《资质证书》的,将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的名称、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专业技术人员名单等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市园林局和市园林学会网站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转包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
第二十八条 发证部门对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实行资质年检登记制度,年检情况向社会公布。
资质年检合格的,予以登记。未按规定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发证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或限期整改,逾期不办理或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公告降低资质等级或《资质证书》作废并注销。
凡获得市级行政部门或行业先进(优秀)称号的单位,当年可免予年检,直接登记。
第二十九条 资质年检时间为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报检时间,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2个月。资质年检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资质年检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重庆市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年检表;
(二)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报告应说明经营管理、经济效益状况,管理与技术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情况,遵守法规及行业规范情况及行业自律情况等;
(三)《资质证书》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明原件;
(五)年度完成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统计表及相关证明资料(合同、资金转入资料、区县园林绿化部门对相关业务的评价等相关资料及复印件);
(六)法定的单位年度财务报表及资金证明;
(七)办公场地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以上资料原件当场审验后退还,复印件各一份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承接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由该业务项目所在区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将其《资质证书》注销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部门将《资质证书》注销并公告: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
(三)转包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认定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风景园林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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