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重庆市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少于2人,规划或建筑、结构、给排水专业设计人员各不少于1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5万;
(五)有基本的园林景观设计设施设备,能够满足设计工作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输入设备应有A4扫描仪,输出设备应有宽幅(A1)绘图仪、高分辨率彩色打印机和普通彩色、黑白打印机;
(六)具有基本的计算机应用水平,每个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独立应用CAD软件进行设计和应用office软件的能力;成果应100%应用计算机绘制;成果归档除普通归档外,应100%数字归档。
(七)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
第十二条 丙级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下列设计任务:
(一)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25000㎡以下的社区园林景观设计;
(二)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5000㎡以下的城市公共园林景观设计;
(三)与园林景观相配套的园林设施、艺术小品设计。
第三章 资质申报与认定
第十三条 市园林学会园林景观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景观专委会)负责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景观专委会组织资质认定专家组召开评审会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申报资质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资质认定专家组由市园林局审定。
第十四条 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工程堪察设计单位、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机构中专职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第十五条 市外(含境外)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在渝设立分支机构的、以及已取得《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或《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暂定)》的单位需要变更等级,均应按照本办法申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申报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资质申请表》),并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新设立的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具备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注册资金等相应条件的,可申请暂定资质等级。通过审查的,发给《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暂定)》。暂定等级有效期1年,有效期满后,可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 乙、丙级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2年并符合资质标准,方可申请高一级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
第十九条 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撤销或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变更手续。
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合并或分立,应当在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第二十一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换证。
第二十二条 《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市园林学会统一印制,市园林局监制。
第二十三条 申请程序与办理时限:
(一)申报单位持《资质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报景观专委会;
(二)资质认定专家组召开评审会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
(三)资质认定专家组评审通过、公示无异议的,经景观专委会业务会议审议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方式为网上公示和公示栏公示;
(四)景观专委会业务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季度第一个月申报的,纳入当季度评审,其余时间申报的纳入下一季度评审;
(五)经评审不符合资质标准的,报送资料全部退还申报单位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申请办理《资质证书》需要报送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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