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上海市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户2米范围以内影响居室通风、采光、安全等的原则上可迁移,补种花灌木或地被;无窗的墙面前和孤立树原则上予以保留;
2、住宅楼南面距墙面2米以外原则上以疏枝为主;
3、住宅楼北面、东面、西面窗前各方向的植株宜采取疏枝修剪;
4、为了便于移植,提高移植成活率,对植株可作适当修剪,保留骨干枝,带泥球运输,并在种植季节实施。
迁移以上多种树木时,有时树木根部与建筑、围墙、道路、地下管线和其他设施距离较近,必须注意安全,事前调查研究,并做好必要的善后工作。
(二)部分树种砍伐具体要求:
1、水杉:
(1)住宅楼南面距墙面2米范围以内或阳台和南窗前正方向2米范围以内的原则上可以砍伐,补种花灌木或地被;
(2)住宅楼南面距墙面2—5米范围内成双排种植,原则上砍伐临窗一排,留下一排;若对居室通风、采光、安全等仍有影响的,单排5株以上、株行距3米以内的,可隔株抽稀。成组团种植的且种植距离过密的,可将株距调整到5—6米。凡采取抽稀措施的,应考虑综合因素,原则是留大抽小、留强去弱;
(3)住宅楼南面距墙面5米以外,原则上应予以保留;
(4)住宅楼北面、东面、西面阳台或窗前各正方向2米范围以内生长势极差的原则可以砍伐。若确属对居民居室通风、采光、安全等无影响的植株应保留;
2、杨树、构树等速生树种:
(1)住宅楼南面距墙面和南窗前正方向2米范围以内的植株一般可以砍伐,补种花灌木或地被;
(2)住宅楼南面距阳台和南窗前正方向2米范围以外和住宅楼北、东、西各面的植株对居民居室通风、采光、安全有影响的,宜采取疏枝修剪。
(三)、部分树种修剪疏枝的基本条件与具体要求:
1、树木修剪疏枝的基本条件:
一般指居住区内已种植的常绿树种,胸径在15厘米以上的一般宜采用修剪疏枝。
2、具体要求:
(1)、常绿乔木(广玉兰、香樟、雪松、女贞等)
修剪疏枝的原则是疏枝透空为居民建筑创造光照、通风条件。若常绿树种因种植过密,距建筑2米以内的胸径一般是小于15厘米的可在小区内自行调整移植,继续成为本居住区绿地中的景观树种。
(2)、落叶乔木
对部分落叶乔木影响居民通风、采光、安全等问题的植株,受条件限制无法施工的可适当短截。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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