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上海市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枝叶对人身、居住和其他设施构成危害的;
3、受条件限制而无法迁移的。
除以上情形外的绿化调整,可以采取修剪、补种等多种形式,尽可能地保留原有绿化,并在调整中补种地被、花灌木。
第七条 调整程序
绿化调整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由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可直接向绿化管理部门申请进行绿化调整,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小区内予以公告。
(二)除以上情形外的绿化调整
1、拟订绿化调整方案
业主委员会可在区(县)绿化、房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拟订或委托物业企业、有关专业部门、中介机构等拟订小区绿化调整方案。
2、讨论公示
根据绿化调整的范围,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征求绿化调整方案意见的对象,可以采取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必要时应当通知相关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区绿化、房地管理部门有关同志参加业主代表会,听取意见、建议。绿化调整方案经征求意见范围的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应在小区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
(三)树木迁移、砍伐的审批
居住区绿化调整方案经公示后,可按照《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树木迁移、砍伐审批手续。迁移和砍伐下列树木,必须报市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审批: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每处(指小区或街坊为单位)每次超过五十株树木的。迁移、砍伐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树木的,报区(县)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审批。
(四)绿化调整方案的执行
绿化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通过招投标程序或委托选择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移植、补植树木等应在种植季节进行实施,同时接受区(县)绿化和房地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八条 紧急情况处置
受台风等不可抗力影响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对树木采取保护性措施,对影响居民生命、房屋及设施安全等紧急情况的,物业管理企业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同时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向所在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试行)
为了解决本市居住区树木影响居民居室通风、采光、安全等问题,对绿化调整的技术规范制定如下:
一、调整对象:树木调整对象是指严重影响居室通风、采光和安全,树龄在八十年以下的非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
二、树木调整措施
(一)、部分树种迁移的具体要求:
常绿树种(雪松、香樟、女贞、广玉兰等):
1、住宅楼南面(指主要采光面,下同)距墙面(指树冠外缘到墙体垂直距离,下同)或阳台、窗台2米范围以内确属影响居室通风、采光、安全等的原则上可迁移,补种花灌木或地被;无窗的隔墙前的乔木或孤立树原则上予以保留;
2、住宅楼南面距墙面2—5米以内的植株,对居室通风、采光、安全有影响的,孤植树以合理疏枝为主,树丛(3株以上)或成排种植(单排5株以上,株距3米以内)可抽稀将株距调整到5—6米,须补种花灌木;
3、住宅楼南面距墙面5米以外,原则上以疏枝为主;
4、住宅楼北面、东面、西面窗前(指树冠外缘到窗垂直距离,下同)各正方向2米范围以内若影响居室通风、采光、安全等的原则上可以迁移,补种花灌木;若不临窗的植株应疏枝修剪;
5、为了便于移植,提高移植成活率,对植株可作适当修剪,保留骨干枝,带泥球运输,并在种植季节实施移植。
落叶乔木(水杉、构树等速生树种除外):
1、住宅楼南面距墙面、阳台、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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